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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炒鱿鱼”,状告妻子讨工资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转载)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05 15:21)    点击:147

郁先生在妻子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打工,因故被妻子辞退,于是起诉提出诸多主张。日前,崇明县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妻子应支付丈夫1590元工资差额。

案情回放

  20078月,黄女士与他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开办一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主要从事房屋中介业务。黄女士的丈夫郁先生也到服务部工作。

  去年6月底,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郁先生不同意,同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当月,郁先生在撬服务部抽屉时被人发现,黄女士便以影响服务部正常经营为由辞退了他。

  随后,郁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妻子补发工资差额1万多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支付代通金1000多元以及补缴相应城镇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去年10月,郁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黄女士认为:服务部按照郁先生所做的业务提成支付报酬,她给丈夫每月工资1000元,另加5%的营业提成,故双方属松散形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况且她也未拖欠工资;辞退丈夫也是事出有因。因此,她不同意丈夫的诉请。

  审理中,黄女士提供的营收流水账显示:她发放给丈夫的工资基本上在1500—2500元之间,时高时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其中有一个月低于最低工资70元的差额及8月份工资1520元。法院对被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题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从现有证据来看,可以确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固定工资1000元,并非只按提成结算报酬;原告有事需向被告请假,可以看出原告接受被告管理,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二:郁先生提起的劳动者权益主张能否支持?

  :原告提出的1万余元工资差额要求,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发放原告的工资除有一个月低于最低工资70元外,其余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应支付70元工资差额及辞退当月工资15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诉请,因超过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被辞退的情况不符合代通金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要求,因原告未经仲裁,法院不作处理。

法辞典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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