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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破产有关的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7 14:12)    点击:58
近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姜晓岚与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再审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2009年2月起,姜晓岚在衢州丰华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协助公司董事长处理办公室事务。同年12月1日,双方约定由姜晓岚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工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年薪10万元。2011年9月30日,丰华木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姜晓岚与丰华木业就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工资及因公垫付的费用等赔偿协商未果而发生争议,遂向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诉人丰华木业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30日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晓岚系丰华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办公司主任,系公司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姜晓岚从2010年至2011年8月所领取的工资均已超过标准,无须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判决丰华木业支付姜晓岚2011年9月份工资2149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9341元。

  姜晓岚以原审判决认识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为由,向衢江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衢江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姜晓岚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照《公司法》规定,姜晓岚既不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也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更不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另外,丰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未确定《公司法》规定范围外的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姜晓岚担任的董事长助理及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不在法律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内。而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作为丰华公司这样一个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只有当职权内容至少相当于副总经理时,才可以作为公司的高管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姜晓岚具有与高管相当的职权。综合其职权内容、报酬待遇等情况判断,姜晓岚应属于公司的中层干部,不是公司的高管。因此,原审法院以姜晓岚为高管人员为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关于其2010年至2011年8月份领取的工资已超过标准,无须再支付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衢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2年6月26日,衢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姜晓岚和丰华木业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丰华木业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再向姜晓岚支付5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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