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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5 11:25)    点击:76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一词可以追溯到1800多年以前的东汉时期,而“典当”的概念又来源于之前的“质”,即抵押待赎。从事典当业的行业组织称为典当行,亦称为当铺或押店。据史料记载,最早的当铺出现在南朝时期,当时是由寺庙经营。历代的典当行大都经营以珠宝衣物等动产质押的放贷业务。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不允许典当行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认为典当属于资本拥有者剥削劳动人民的手段。

  20世纪80年代开始典当行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开张,典当作为一个经营特种金融服务的行业获得了政府的认可。我国大陆使用的“典当”一词含义比较广泛,其核心意思是“以物质钱”,即将物押给典当行以获得融资的活动。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典当是指以动产为出当物,将实际占有转移给具有营业资格的企业作为担保即进行质押,从而获得融资的活动。

  但在2000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成为典当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后,为了发展典当行业,以满足当时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需要,将典当的范围扩大,除动产外,财产权利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出当的对象,典当的涵义扩展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典当企业通过办理一定手续,获得质权和抵押权,然后进行放贷的活动。应当说,典当这一概念的外延已经突破了传统以及国外对典当的定义。我国所称的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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