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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17:27)    点击:81
 本案涉及到《物权法》中的质权问题。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李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请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刘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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