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传递信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0-26 17:05) 点击:125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曾经寄托了很多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希望、人民监督政府的希望、政府公开透明的希望。但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5月1日该条例 正式实施以来,很多人都感到失望了。事实上,一些人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就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司法能否监督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好坏关键在哪里?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纸条例不可能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公民的倒逼和法院的支持才会让条例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利器,在这场博弈中法院的作 用是不言而喻的。条例实施以来,公民因不满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而胜诉者寥寥无几,多数案件均以法院拒绝受理或原告败诉告终。 于是有媒体把政府信息公开比喻成了一道“玻璃门”,看得见就是过不去。 为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方面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针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公布以后,也有评论认为其过于 保守,对政府的不公开行为作了较大的让步,但是从理性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它为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 式。 正是在此基础上才有了今天公民诉卫生部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一审“胜诉”这样一个结果。可能一些激进者并不认为这是一次“胜诉”,因 为法院并没有判决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结果已经远远高于了人们的预期。在此案付诸司法之时,可能很多人对法院的判 决都没有抱多大的希望。一方面,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给了一个大方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 外”。事实上,到现在尽管法院作了判决,卫生部也还是坚持认为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另一方面,可能很多人都会想到,诉卫生部不是诉哪一个 乡政府,一个中级法院的判决能怎样呢? 最后我们看到了法院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解释有关判决方式的规定,即坚持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统一。既明确提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 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又要求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而不 是直接作出要求行政机关一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判决。 只要我们本着理性的态度面对中国的各种现实问题,我们就会看到,中国的改革发展和进步都遵循着增量和渐进式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维系了改革开放 以来中国的高速发展,同时又保证了中国社会的整体稳定。对待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也一样,长期以来的行政惯性和权力的本能都决定了政府信息不习惯和不愿意 公开。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合力推动,使政府的行政行为从不习惯公开到习惯公开,从不自觉公开到自觉公开。 法院的这一判决也许不如一些人期待的那样完美,但是这样的判决毕竟把横在政府与公民之间那道沉重的“玻璃门”推开了一条缝,让我们看到了进步与 希望,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的曙光。所以不要小看这次判决的进步意义,事实上,我们渴望的权利就是争取来的,我们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这样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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