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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缺乏诚信虚构维修费用被判全额返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13 10:55)    点击:106
4S店虚构材料费、工时费、维修项目及配件项目,向上海一家电子工业公司多收了汽车修理费用3600元,近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全额返还的一审判决。

    2007年起,电子公司的二辆汽车一直由上海一著名4S店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基于对4S店的信任,电子公司对于4S店开具的费用均如数支付。今年5月,电子公司在内部稽核中发现,4S店收取的维修费用偏高,即随机持若干份维修发票前往4S店要求查阅明细清单。经查询,竟然发现于2010年7月20日至今年2月15日间的4次维修业务中,4S店以虚构“前轮轮毂总成”、“更换前轮轴及油封”、“燃油系统清洗套餐”和“劲力转向系统清洗、校轮胎动平衡”等材料费或工时费,多收维修保养款项3600元。在之后的协调中,4S店自认多收取费用事实,但辩称是维修车辆的驾驶员因遭遇电子警察罚单或汽车行驶中油漆被刮擦而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请求帮助处理而致,却无法举证其陈述的事实存在的依据。为此,电子公司将4S店诉至法庭,要求返还维修、保养汽车款项3600元。为支持主张,电子公司提供了4S店工作人员自认多收修理费用的录音等证据。

    4S店辩称双方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结算是依电子公司人员签字的结算单,现双方的款项均已结算完毕,合同已完全履行,故不同意诉请。针对录音证据,4S店认为系电子公司工作人员大吵大闹所取得,内容不真实,没有得到4S店的签字,且程序也不合法。根据规定,这样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发生的事实修理关系亦受法律保护。4S店为电子公司提供修理服务,电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款项,但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涉案的4次车辆维修,4S店每次均生成维修费总金额相同,但维修项目、配件项目及金额截然不同的两份结算单,1份交由电子公司人员签字,另1份留存。而4S店留存的结算单中工时费和材料费总额远小于电子公司签字的结算单,只是将差额部分记载在于留存结算单的“其它费用”中,并把一份“其它费用”记载费用金额为“0”的结算单交付于电子公司,该做法有悖常理。针对录音资料,可以认定4S店虚构了材料费、工时费、维修项目及配件项目,以“其它费用”多收取了车辆修理费3600元。而4S店抗辩意见缺乏依据,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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