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金牌团队
金牌团队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金牌团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8-13 12:54)    点击:214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金牌团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商账追收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金牌团队律师,金牌团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金牌团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053066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金牌团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金牌团队律师主页,您是第308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