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金牌团队
金牌团队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金牌团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罚金刑执行的若干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7-03 13:01)    点击:243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现行刑法第三十四条将罚金规定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罚金刑是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罚金刑执行就成为司法工作者比较关注的问题。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与其他刑罚种类一样,担载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共同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亦具有刑罚不可避免性的特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难以得到实际执行却日渐成为普遍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威信。笔者拟从罚金刑执行的尴尬进行法理剖析,并针对罚金执行难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一审法院能否将“罚金已缴纳”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理由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针对罚金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对被告人宣判之前就让被告人或其家属缴纳罚金,遂在判决书中显示出“罚金已缴纳”,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未判先执”的现象,是不妥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被告人判决后,才有判决执行的问题,若把罚金刑执行前置,就属于“先定后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显然,把“罚金已缴纳”作为判决书认定的量刑理由,实属程序违法,应得到纠正。

 

二、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否妥当

司法实践中,一些并处罚金案件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缴纳了罚金,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中“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明确为“(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即是说,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缴纳。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罚金是否缴纳不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3.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自愿缴纳罚金,理应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二审法院把罚金的缴纳作为从轻改判的理由容易误导被告人产生一种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愿缴纳罚金,试图通过上诉期间缴纳罚金并以此得到更轻处罚的念头。因此说,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不妥当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金牌团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商账追收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金牌团队律师,金牌团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金牌团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053066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金牌团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金牌团队律师主页,您是第313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