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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维禄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6-15 11:04)    点击:97
叶维禄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叶维禄,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

   被告人徐剑明,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人谢维铣,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原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

管。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

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

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被告人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

面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盛禄公司所

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均检出“柠檬黄”成分,系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

日,盛禄公司共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金额共计620927.02元。同期,盛

禄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

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盛禄公司违反

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因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叶维禄系主犯;徐

剑明、谢维铣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

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

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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