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致人亡受处罚 维保公司诉质监局被驳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6-11 10:59) 点击:90 |
电梯故障致人亡受处罚 维保公司诉质监局被驳 电梯故障致人死亡后,因不服处罚,电梯维保公司将某区质监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 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电梯维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 判决。 2011年1月24日,区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月11日,某餐饮公司 杂物电梯发生夹人致死事故。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餐饮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电梯维保公司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责任,建议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区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 电梯维保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予以撤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电梯维保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及时告知电梯的使用单位或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其未尽到对维护保养电 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应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履 行相应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电梯维保公司的上诉意见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区质监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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