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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概念及作用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23 16:58)    点击:18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

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

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

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

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

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

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三日起开始,对交通

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时,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代理人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重大、复杂交

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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