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认定的三大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6 11:41) 点击:323 |
重大立功认定的三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一、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法定刑、宣告刑等不同判断依据,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定刑,即根据被检举人具体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检举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检举人即构成重大立功,不论最终被检举人是否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宣告刑,即以人民法院对被检举人的判决为准,被检举人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表明被检举人已经不存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不论被检举人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应当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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