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高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9-27 11:51) 点击:284 |
1、利用兼并或破产逃债。A国有企业为债务人,D银行为债权人,A企业为了利用国家政策,搞企业兼并重组,在C政府的主持下把B企业兼并了A企业,同时债务也同时过户到B企业名下(注意兼并过程中双方都是自愿的),兼并完毕后,B企业以改造,产品线进行升级换代名义,把把产品线仓库工厂等进行组合,能卖的也卖了。后A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兼并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兼并。法院作出兼并无效的判决书,债务也同时转移到A企业名下,按法律程序来讲,可以请求代位求偿向B企业进行追偿,但B企业债务沉重,兼并时已接近空壳。如果诉政府过程是如此的艰辛,相信没几个人能走完。 2、利用假借款合同,真公证或诉讼,成功逃避债务。 A企业为债务人,D银行为债权人,A企业于B企业合谋将B企业成为A企业的债权人且有抵押,B企业将A企业先诉诸法院,最后D银行的债权可能落空。 3、法院执行阶段有很多的空白。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A企业为债务人,D银行为债权人,后成立一家与A企业相似的B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将资产转到B企业,A、B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法院执行时,A企业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法官也很明白B企业的情况,但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最后不得不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把财产产全部转移到儿子名下,或妻子名下,法院执行时也是很无耐的。前提是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档案上需注明仅是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即使是这样,法院也不会依职权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财产混同,法院也没有时间。 4、利用支付令,支付令的法院收费可能比较贵,但逃债绝对是个妙招,一般也不容易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