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保险公司也要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1-05 17:51) 点击:249 |
醉驾获赔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某日,许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济南市山大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刘某对向驶来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受伤、三轮车损坏。后经交警认定,许某醉驾且违规,负全责。刘某治疗时,许某垫付了医疗费用23000元。刘某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付他的损失,遭拒,理由是许某属于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例和投保合同,不在其赔偿范围之内。2013年初,刘某委托本律师将保险公司及许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其损失68000余元,余额由许某承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某系醉酒驾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刘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刘某的非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根据刘某的实际损失计算,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63000余元,其余损失由肇事司机许某承担。 律师点评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肇事者醉酒驾车致伤时,保险公司能否以酒驾或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的问题。要回答该问题,读者需要搞清《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效力问题。简述之,前者系国务院的条例,后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不一致,二者的内容有矛盾的时候,后者的效力要强于前者。在酒驾是否赔偿这一点上,前者规定保险公司不赔付,而后者恰恰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解到这一点,答案就显而异见了 2、交强险和商业第三险是不同的。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拒绝理赔。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分车辆是盗抢的还是司机故意的,亦或是酒驾醉驾,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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