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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兵经典案件(二):集体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2-21 08:50)    点击:116

从事律师职业那么多年,我很少打广告、做推广,甚至上网搜索,也很难找到我从事律师执业的更多信息,一搜我的姓名,突出显示的,是我另一个新客博客的页面,里面有我当年在上市公司从事编辑工作时,写作的部分文章。

前段时间,有律师同行告诉我,她已经绕开了熟人圈子,案子几乎都是从网上接的,而且案源还不错,收费尽管不是太高,但来得直接。这时候,我反思起自己的落伍来,带出来已做执业律师的徒弟,偶尔都会“嘲讽”我的不与时俱进,没跟上互联网新时代。

我总结了下,执业那么多年,我确实没去做过真正的营销和广告,几乎也不参与任何的应酬,属于那种“慢热型”,以朋友介绍朋友,以当事人介绍当事人等传统接案方式。

不可否认,我之前那么多年在上市公司厂报编辑及宣传工作,加上之前学的企业管理和营销专业,对营销推广其实多少有些认知的。做律师后,总觉得太忙。经常有做律师推广的营销人员打来电话,每次都被我拒绝了。

细心的同行或同学、朋友,偶尔会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其他网络平台,搜到我代理的一些案件判决,有的甚至很惊讶,几乎不做任何业务营销、推广的我,案件还真不少,有些案件不光是标的额大,案情还相当复杂,很具有典型性。

今晚,难得有空,没加班。好在还记得这个几年前开设的博客账号和密码,特上传一集体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件2017年写的),以作为重新入驻新浪博客的“礼物”,感谢和提醒曾经关注我的网友们,我又上线......

周雪兵律师经典案件(二)

彭某村小组集体土地转让纠纷

2017年7月27日上午,我刚到办公室,就接到惠东吉隆彭某村小组组长打来电话:“周律师,谢谢你!我代表村小组全体村民感谢你,我们全体村了都说要好好感谢你,特邀请你来趟我们吉隆,我们要好好庆祝庆祝!”

这是一宗历经了四年半时间的集体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了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共四个程序。2017年7月19日,村小组终于领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全部胜诉。判决不仅确认了涉案土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涉案土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费用。这块压在村民心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该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全体村民为此欢呼雀跃、振臂高呼,之所以才说要好好庆祝庆祝,感谢我这个代理律师付出的专业努力。

两年前的那一幕

2015年3月的一个周日,彭某村民小组一行人在一家饭店约见我,他们先是介绍了涉案土地转让的简要案情,然后满肚苦水地告诉我,“周律师,我们村小组根本没收到土地款,一审法院虽判令涉案土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同时判令村小组向土地购买方即被告返还1219300元。而被告仍不服,反而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村小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其支付利息。而我村小组原聘请的律师,以在外出差等为由,导致村小组一方错过了上诉期。看看周律师能有什么好办法,能扭转局面,使村小组打蠃官司

我当时没作任何的承诺,我只说“我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和专业去做,如果是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败诉了,即便我是主办法官,也帮不了你们村小组”。而村小组一行人近乎乞求地说,“我们相信周律师有这专业能力,不然我们子孙后代都会怨我们。”

做律师这行那么多年来,我对任何一个案件都这样,只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做大概的分析,从不敢大包大揽,这是我的为人,也是我的职业操守和良知。毕竟,具体案件各异,不确定的因素又太多。

案件的重点症结

尽管那天,委托手续顺利办好了,但我的心却沉重起来。

一是,村小组虽对判决结果不服,但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若要维持原判,很简单。我如何去胜诉?

二是,被告是涉案协议的购买方,但支付款项的是购买方的哥哥,且原小组会计、出纳出具的收条又是被告,付款人与买受人并非同一人。

三是,被告与原村小组会计、出纳存在串通行为,在一审法院原村小组会计、出纳不但不反映事实真相,反而帮着被告说话、做伪证。

四是,原村小组会计、出纳返还了被告购地款110万元,但是以现金支付,被告收到后并没有出具收条。而原小组会计、出纳私自收取购地款时,有出具收到被告购地款的收条。

案情回放

2002年1月31日,时任副组长职务的被告彭某,以村小组的名义与被告经营的惠东县吉隆镇某鞋厂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约定由村小组把所拥有的约50亩山地使用权以每亩1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该鞋厂。该鞋厂在获得村小组转让事宜后,先付百分之十定金,余款在当地政府批准后全部付清。在往后整整三年多时间里,该鞋厂一直未提及此事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2005年3月6日,被告彭某再一次在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表决的情况下,串通原彭屋村民小组会计彭某锡、财务人员彭某云等四位村民,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与其本人又私自签订了《转让土地补充协议》,试图将原每亩补偿12000元提高到每亩补偿18000元来获取村民的同意,并要求支付款项,但村小组不同意土地转让也不收取款项。

2005年10月17日,村小组采用公证送达《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告彭某,其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违法、无效,《转让土地补充协议》不成立,并要求彭某立即停止向有关部门办理一切办证手续。

2013年1月7日,村小组向吉隆镇政府申请兴建“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并得到吉隆镇政府的同意批准。在正式施工兴建时,却遭到彭某的强烈阻碍。村小组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令《转让土地协议书》、《转让土地补充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购地款1219300元的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村小组错过了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而被告反而上诉请求村小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涉案款项利息。

胜诉的策略与专业努力

1、将案件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法院的司法实践做法,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可提起上诉。尽管败诉方对判决结果不服但未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仍只就上诉方的上诉理由进行审判。因此,中院二审若是维持原判,只需要一个理由,因村小组没有提起上诉,表明对判决结果是服从的。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查阅了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原一审法院的调查询问笔录,想方设法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下功夫,费了很大周折,终于将案件发回重审。

2、原审的重重复杂与专业努力

案件发回重审后,在递交委托手续时,经办法官就向我阐明初步的审判观点,认为村小组有向被告即土地购买方出具有盖章的收条,协议无效后,返还购地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也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以致在前两次开庭时,法官均带有这种倾向性观点,这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极为不利的,无疑也增加了村小组案件为扭输为赢的难度和阻力。我接受代理后,一是从证据上下功夫:找到了村务移交清单,证实了被告在担任副组长期间保管公章,涉案的协议系被告联系个别要好的村民签字同意后,公章私自加盖,未经村小组村民表决同意;二是从诉讼程序上下功夫,为了查明涉案事实,先是申请追加原一审做伪证的原会计、出纳为第三人,在第三人拒不出庭、法院无法强制出庭的情况下,后申请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为了查明被告即土地购买方与付款方是共同受让方,又追加实际付款方为被告。

就这样一个标的并不大的小案件,就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另做了五次调查询问笔录,包括递交委托手续,及几次补交证据材料,惠州中院发回重审后,往惠东法院就跑了十几趟,其繁琐不言而喻。村小组于2017年3月1日收到一审全部胜诉的判决后,着实有点兴奋,没几天,四被告中有两方又上诉了,全体村民的心又悬了起来,多少有点忐忑和惶恐。为确保二审胜诉,我又重新梳理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利用周末的休息时间拟写了一份长达十二页的二审民事答辩状,针对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进行了答辩,梳理了所有的证据及法律关系。之后,我发给村小组领导盖章,村小组领导给我复了条信息“周律师,你好!写的很好!很好!我认为不用修改,很到位!”能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评价,这是很难得的。因此,做律师,专业是第一要务,敬业和尽职也缺一不可。

  重审后的二审维持了原判,证明村小组的案件终审胜诉了,全体村民多年的期盼和愿望,终于在收到终审判决的这一天,变成了现实,咋不令人高兴呢?这才出现了村小组邀请我这个代理律师前去庆祝的电话情景。



周雪兵律师简介

周雪兵律师,自200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周律师曾办理过上百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房地产、建筑工程类等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及办理公司重整、股权并购、资产与债务重组、土地合作开发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有着较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办案态度认真严谨。

周律师曾在某大型香港上市公司任职8年,先后从事编辑、培训及人事行政管理工作;曾多年担任大型房企法务经理、总监职务,对大中型房地产公司及生产制造企业运营较为熟悉。现受聘担任多家房企、建筑公司、实业投资公司、学校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法律业务分布在惠州、东莞、深圳三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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