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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与登记的流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04:03)     点击:406

  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与登记的流程

  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1、提前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登记的审查

  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结婚的。

  3、是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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