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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红
周燕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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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9021007214932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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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保险理赔的项目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8-19 03:32)     点击:450

1、医疗费

  保险公司核定原则: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且在医保范围内。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与事故无关:因车祸外伤住院,同时治疗高血压、胃炎等慢性疾病。多发生于60岁以上伤者。

  (2)费用不合理:如小病大养,可门诊治疗的住院治疗只需短期住院的长期住院。

  (3)药品大多不属医保范围,被保险公司核减较多。

  防范方法:

  (1)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伤者详细伤情及治疗情况,争取及早协商成功,尽快结案。

  (2)与主治医师沟通,说明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

  2、后续治疗费

  (1)伤情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骨折未愈合所需的拍片费、提前出院需支付的医药费等.

  (2)二次手术费,如取钢板、钢钉的手术费等,一般要在半年后进行。

  核定标准:合理的费用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伤者因工作较忙或不住在当地,要求伤情未愈的情况下提前出院回家治疗,一次性结算后续医疗费。

  (2)医嘱中二次手术费过高。如骨折取内固定,一般医疗费为每处2000-2500元,医嘱中一般写4000-5000元。如在4000元左右,我司认可,超出较多的需按伤情进行核定。

  3、误工费

  误工费是人身伤害事故调解中争议较大的项目。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出险之日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

  (1)一般伤害

  误工费=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为:住院治疗期间、在家休养期间。

  减少的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如单位职工,按单位扣发的工资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需提供的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如3个月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收入减少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等。

  无收入损失的:如学生、退休工人、无劳动能力者,由于其不存在实际的收入减少,因此不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赔偿。

  (2)构成伤残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

  (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

  误工费=3人*10天*每天误工费(城镇、农村)

 

  4、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时间*护工工资

  在家修养期间护理费=伤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护工工资

  (1)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般情况下,按城镇户口44.87元/天;农村户口17.98元/天

  (2)护理期限的确定

  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对出院后一般不予以考虑。

  特例:幼儿骨折后,出院休养期间应由家长监护,否则因其活泼好动,可能引起再次骨折。

  受伤致残的人员,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计算时间应到治疗后恢复生活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外伤前就已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或高龄老人,可能已经失去了部分自理能力,其护理期限原则上以外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止。

  例:洪泽某车碰撞一摩托车,造成对方头部受伤,住院6个月后无苏醒迹象,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经医疗机构鉴定,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并需一定的维系生命所需的医疗费用及医疗用具费(医疗床等)。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20年护理费及适当的辅助器具费共计50余万元。

  5、交通费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超过2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用于受害人住院医疗期间加强营养或配合医疗的伙食的补助费用。该项费用仅限于住院的受害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8元/天

  以下为构成伤残死亡的损害赔偿项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年赔付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系数

  (1)年赔付标准的确定

  根据受害人身份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

  目前标准为:城镇居民16378元/年;农村居民4792元/年

  (2)赔偿年限的确定

  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年限均为20年,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残疾系数的确定

  按伤残等级1-10级,对应的残疾系数分别为1至0.1;也就是说,如果是一级残,比如植物人状态,则获得100%赔付,二级残相应比例为90%;三级为80%,直至九级20%,十级为10%。

  如果伤者有多处伤残,则先计算最高等级伤残系数,再按每级伤残1%的比例增加系数,即10级残增加1%;9级残增加2%;8级残为3%;直至2级残为9%。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例:某伤者腿部伤残为5级残,手部为10级残,则先计算腿部残疾系数60%,手部增加1%,两处伤残系数相加为61%。如伤者为城镇户口,70岁,按现行的赔付标准计算,则残疾赔偿金为:

  16378*(20年-10年)*61%=163779.39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司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

  核定标准:普通适用

  例:某伤者因小腿截肢要求配制义肢。经医疗机构鉴定,普适型义肢有两种,一种4800元,更换周期4年,另一种6200元,更换周期为5年。后经调解,使用第二种义肢,共赔付20年,即更换4次,赔付24800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包括: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如子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60岁以上的父母。受害人可能有多个被扶养人,他们所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例:某人38岁(独生子女)因车祸致死,有被扶养人父亲65岁、母亲63岁,均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农村居民),下有一个10岁女儿(城市居民),如果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计算被扶养人应扶养的年限:其父亲应扶养15年,其母亲应扶养17年,其女儿应扶养8年。

  父亲应付:15年*4792元/年=71880

  母亲应付:17年*4792元/年=81464

  女儿:8年*10715元/年÷2=42860

  前8年应付10715*8=85720元;中7年应付4792*7=33544元;后2年应付4792*2=9584元,合计128848元。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N)年*16378元/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N)年*6561元/年

11、丧葬费

  按11891元核定。

  例一、08年4月,钟某驾驶的农用车与严某(65岁,农村户口)相撞,造成严某抢救无效死亡,已发生抢救费用1200元。该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应如何赔偿严某损失。

  答:人身伤害损失核定如下:

  医疗费1200元; 丧葬费:11891元

  死亡补偿费:6561元 /年*(20-5)年=98415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561元/365天*3天*10人=529元

  合计:112035元

  钟某应赔付: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200元;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交强险范围外:835÷2=417.5元

  例二:季某驾驶大货车将陆某(50岁,城镇户口,无业)撞倒,造成陆某肌肉断裂,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0015元,护理人为其丈夫(钱某,月工资1000元),出院后医嘱休息1个月。另造成衣物损坏(价值400元)。季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请问应如何赔偿陆某损失?

  答:人身伤害损失核定:

  医疗费1001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18天=324元

  误工费:(18+30)天*16378元/365天=2153.8元

  护理费:1000元/30天*18天=600元

  物损(衣服):400元

  合计:13492.8元

  例三:某单位车辆不慎将蒋某(68岁,城镇)撞伤,经住院治疗20天后,蒋某病情稳定,因眼晴受伤被评为10残。蒋 某遂将肇事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500元,头晕眼痛的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补37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40元,护理费2040元,营养费1020元,残疾赔偿金28168,精神抚慰金5000元,自行车损失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医疗费中有321元为自行至药店购买药品,且无明细,不能证明与本次外伤有关,故予以剔除。伙食补助费应按20天计算,为36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20元,未能提供相应票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1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040元,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只能按住院期间20天记算,核定为8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020元,酌情认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8168元,有医疗机构认定,但蒋某超过60岁,应为(20-8)*14084元/年*0.1=16900.8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认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自行车损失420元,因未能提供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再治疗费14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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