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肖鸿园
肖鸿园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肖鸿园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8-21 13:21)    点击:40

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以下简称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刘新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根据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查询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刘新认为其所购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立新药房退还货款280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新药房销售的“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该食品上标注的“食卫健字(2003)第0129号”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俏妹牌减肥胶囊”不一致,立新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证明文件。《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立新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快速瘦身减肥胶囊”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立新药房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使该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其行为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该院遂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立新药房未上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鸿园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网络法律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鸿园律师,肖鸿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鸿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8010106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鸿园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鸿园律师主页,您是第1092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