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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被放假”的维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3 20:35)    点击:63
员工遭遇“被放假”维权

受处罚被停工待岗能否领工资?生产淡季未上班期间能否折抵年假……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放假”现象在现实中并非个例

“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劳动者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因为劳动者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一方面,公司让劳动者“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46条中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公司让劳动者“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还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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