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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06-14 08:52) 点击:110
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商事主体,其本身的状态-----包括股东结构、运营模式、资产构成等----不仅关系到公司自身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还对与之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公司是否可以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股东进行经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没有统一认识。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是指公司或股东与承包股东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股东,由承包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股东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承包金,并承担承包期内相应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承包股东交纳的承包金额、承包范围、责任承担、承包期限等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发包方旱涝保收地收取承包股东的承包金,承包期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承包股东最终承担责任。
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实际上是变更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将本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给承包股东一人行使。
而我国《公司法》倡导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前提下,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公司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而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下,却不可避免出现“三权合一”以及股东承担一定程度上无限责任的现象。
笔者认为:从实务角度出发,对此类承包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维持。
第一、公司是企业法人之一,在我国企业是允许承包的。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应肯定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并不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在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中,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承包股东对承包期内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属于公司或其他股东与承包股东的依据承包合同的内部约定,其实质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而非基于公司经营产生。同时,对于公司外部而言,仍然是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单个股东。因此,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并不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第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规定可知,公司的红利分配是可以由公司股东进行自由约定的。而公司内部承包关于承包费及经营利润的约定,完全可以视为公司股东就红利分配达成的合意,在本质上是符合该条规定的,该约定合法有效;
第四、“三权合一“现象”可以“概括授权”予以规避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是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与承包股东订立的,完全体现了公司的意志或者其他股东的意志,因此,对于出现的一些“三权合一”现象,可以认为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承包股东进行了授权;
第五、认可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有助于防止发包方或承包方罔顾诚信、根据公司业务状况提起否决合同效力的诉讼,维持商事活动稳定;
第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约定应为无效。比如应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公司处分重大资产、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承包合同如果对此进行授权,应视为无效。从防止承包人恶意损害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稳定发展角度出发,应认为承包人拥有的权利限于与公司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范畴。超过此限的应为无效;
第七、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承包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如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股东将承包金上交后,剩余盈利全归个人所有即属无效,因为该约定违反了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当然,这种认识应该是一个常识,在此不再赘述。
同时,还应注意到:公司内部承包应仅限于有限公司,而不应扩大到股份公司。 这是因为有限公司相对闭合,公司治理往往更多涉及的是公司股东利益;而股份公司由于其开放性,公司治理往往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公司内部承包是否合法,还应考虑公司类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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