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肖鸿园
肖鸿园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肖鸿园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从郑州皇家一号会所被查看组织卖淫罪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06-02 12:11)    点击:177

从郑州皇家一号会所被查看组织卖淫罪

  2014年3月31日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历经5个月,倍受关注的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涉嫌组织卖淫案侦查终结,133名涉案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报道称,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通过设立公关部、营销部、质检部等部门,大量招募、雇佣营销经理、公关经理、公关小姐等从业人员,组织分工严密、涉案人数众多,涉嫌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逃税罪、容留吸毒罪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网友们对“郑州皇家一号会所被查”存在很多疑问,例如:组织卖淫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都包括什么?同时,我们一些经验不足的律师同行可能也会有疑问: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司法实践中的“卖淫”行为?被查处的娱乐场所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罪责?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进行简要的讲解。

  组织卖淫案件所涉及到的主要罪名

  组织卖淫案所涉及的罪名设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主要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关的罪名还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我这里重点讲一下组织卖淫罪。顾名思义,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者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厅、酒店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这种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所谓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例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定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所谓指挥,是指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属于组织卖淫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数种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卖淫”行为的认定

  关于“卖淫”的含义以及相应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外立法及刑法理论认识很不一致。《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解释,卖淫是指用性活动换取金钱或价值物品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卖淫定义为“通常是指妇女为了取酬所做或放任的混乱的性交或性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对“卖淫”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公安部于1995年8月10日对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由于该批复属于行政指示而非刑事司法解释,因而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罪根据。就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卖淫”的范围,供广大网友以及刑事律师同行们参考:

  首先,卖淫者从事卖淫行为须以收受报酬为目的,也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换取相应的报酬,是“卖淫”一词的固有含义,单就“卖”字本身即体现了交换的性质。这一特征使卖淫行为与通奸行为、非法同居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在现实生活里,在通奸行为、非法同居进行过程中,双方也会互相赠与一定的财务,但其交付财物的目的主要是感情需要、生活需要乃至保持这种性关系的需要,故不属于卖淫行为。

  其次,卖淫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卖淫的对象,即俗称“嫖客”,可以是任何性别的自然人。这里的“不特定”是指卖淫者准备实施具体的一个或一系列卖淫行为之前对其向谁卖淫并无具体、明确之意向。相反,“包二奶”这种一对一的行为,就不应以卖淫论。

  再次,卖淫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自然意义上的性交行为和其他与性器官接触的淫乱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三陪”的说法。但何为三陪,其确切含义并不清楚,有的可能是卖淫,有的可能是单纯地出卖色相,对于二者的划分即看其在“三陪”中的行为是否有与性器官接触的内容。如果是单纯的“陪酒”、“陪吃”、“陪唱”、“陪玩”、“陪舞”、“陪聊天”均不属于卖淫,而诸如“陪睡”、“陪浴”则当然属于卖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三陪”中,实施“三陪”的人遭到“服务”对象的以与性器官相接触为内容的性骚扰,出于其本人意愿之外的,其也不属于卖淫,而后者的行为则属于强制猥亵行为乃至强奸行为。

  在有些歌舞厅里,其经营者组织一些妇女向客人表演淫秽节目,表演对象有时是多人,有时仅是一两人。对于向一两个人表演淫秽节目,如果仅仅是单独地看,也不称其为卖淫。

  被查处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可能的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多人、多次卖淫,规模较大;组织幼女卖淫;组织他人卖淫手段恶劣、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组织他人卖淫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来确定了。这也正是专业刑事案件律师的工作重点,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全案的卷宗,找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从而准确适用刑法。一方面保障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一方面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鸿园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网络法律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鸿园律师,肖鸿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鸿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8010106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鸿园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鸿园律师主页,您是第103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