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27 14:23) 点击:85 |
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风险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经理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勤勉义务。公司董事和经理应遵守诚信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对勤勉义务的内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以上是关于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分析,比较而言,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为一定的行为,属于积极义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相结合,可以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总经理违法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对董事或经理等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取得的收入拥有归入权。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保障公司的损失能够顺利地获赔,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15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或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法上的衡平法制度,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应地,胜诉后的利益也归于公司。 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忠诚、勤勉地为公司工作。作为董事长,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按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作为总经理,也应当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之要对公司的事务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不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避免因违反法定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甚至遭遇公司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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