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的法律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27 14:23) 点击:77 |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有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不经任何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损害赔偿,学理上称之为股东的直接诉讼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不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且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其与代表诉讼不同,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 因此,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一定要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事,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防范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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