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肖鸿园
肖鸿园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肖鸿园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05-27 14:21)    点击:107
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遭遇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合同被解除的法律风险。
1、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正常情况下,合同关系因债务的适当履行而达到目的,从而归于消灭。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07条、《民法通则》第111条)。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合同义务,不限于主给付义务及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发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违反这些附随义务时,同样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所谓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则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律规定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债务人合理预见的损失,即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有此规定。该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合理预见原则"或"可预见性规定"。同时,债权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外,经营者对消费者提o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功能是填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在合同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者根本违约的,相对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上海b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a工贸公司清算小组、c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988年6月,乐山市a工贸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上海b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工贸公司两辆豪华旅游客车的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的要求,出资购买两辆重庆客车总厂生产的大型旅游客车,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所有权属出资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名义货架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工贸公司;租赁期一年半,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09500元,每半年偿还租金一次,工贸公司逾期支付,在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5%的罚息。同时,c丝绒厂(下称丝绒厂)开出了不可撤销保证书,确认此担保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工贸公司不能按时履约,由丝绒厂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代替承租人偿付租金。1990年4月,工贸公司在宜宾市电脑d服务公司(下称电脑公司)明知该车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单方将车以融资方式转租给电脑公司。截止1990年10月工贸公司共付给租赁公司租金77369元。工贸公司于1990年6月6日经工商局批准注销,同年11月20日,该公司主管部门成立了该公司的清算小组。
原告租赁公司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  m;;;;;,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工贸公司未按期向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转租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丝绒厂的保证书有效成立,应依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判决工贸公司清算小组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迟延利息、罚息共计760991元,逾期支付,由丝绒厂向工贸公司直接偿还。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肖鸿园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网络法律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鸿园律师,肖鸿园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肖鸿园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8010106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肖鸿园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肖鸿园律师主页,您是第103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