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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风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27 14:20)    点击:83
职务侵权风险
职务侵权的风险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按照该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用人单位",既指企业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这里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反聘人员,实习学生等,他们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另外,企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用工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案例在建筑工程企业中非常常见。
职务侵权风险涉及到每一个企业,而且涉及到的内容很广,企业家必须重视对这一风险的防范。董事长、总经理在防范自身职务侵权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和处理所属企业员工的职务侵权风险。具体而言,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及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担责。但有证据证明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其次,在安排员工执行公务时,应对员工工作进行监控与指导,不能放任或不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再次,风险发生时,要及时处理,保护好证据,以避免在解决纠纷中的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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