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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律风险的来源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27 14:15)    点击:1103

企业家法律风险的来源

核心提示:除了宏观的法律风险来源,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董事长、总经理出事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是企业易发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企业法律风险来源的深刻把握是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

  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法律风险的来源更加复杂。我们以法律风险能否被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行为所控制为标准,将风险划分为宏观法律风险和微观法律风险两方面,宏观方面是董事长、总经理个人无法通过在企业的操作而做很大改变的法律风险;微观方面法律风险是董事长、总经理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改变的法律风险。
一、宏观法律风险的来源
(一)法律变迁导致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很长时间内,还要对没有法律规范的领域进行规范,对新出现的领域进行规范,对已经过时的法律进行修改,因此法律的变迁还将一直存续。与法律变迁的持续相比,董事长、总经理的行为却并不是瞬间的,而是有很长一段执行期,如果董事长、总经理在对企业的行动方案选择时符合法律规范或者正处于没有法律规范的状态,但由于法律变迁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有立法或者修法,则可能会导致行动方案的合法性变化,原来合法的行业变成违法的,这时对企业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就是必需的,否则会给董事长、总经理造成法律风险。
(二)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法律风险
法律的确定性赋予了法律至上的权威性、严格的形式理性以及价值的普适性。也因为如此,才能够使法律以明确、稳定、普遍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可预见的且客观的行为指导和规制,便利人们的生活,保证社会组织的秩序,满足人们规避风险和寻求安定感的愿望。离开了法律的确定性,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规则治理,而只有随意处置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这一点作为社会中的有产者的杰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们最有体会,董事长、总经理需要通过法律对自身的行为形成一个预先的判断,以规则为量器,来衡量可能的损失和收益,决定做还是不做某事。董事长、总经理不比社会中的无产者,无产者可以横下一条心,不重视规则,即使违反规则也因为没有财产而难以进行惩罚,而董事长、总经理有财产,同时也是很多人的财产之所托,必须合理规划,否则这些财产都将被法律规定的惩罚所褫夺。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法律和司法均不可能具有一种“对数表”那样的确定性;法律的适用,更不像拿着火车票到火车上对号入座那样简单。一般而言,对案件的判决并不存在什么“标准答案”。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有诸多原因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董事长、总经理的法律风险必须要面对的。不确定性来源之一是法律规则是与客观世界具有差别;董事长、总经理面对的社会生活过于复杂,而他判断所依据的法律却很干瘪,无法覆盖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不确定性来源之二是法律都是用人的自然语言来表达的,而人的自然语言不能表达清楚世界的本来面目;董事长、总经理所理解的法律和法官、执行机关所理解的法律很可能是有差别的。不确定性来源之三是事实的认定是形成法院判决的基础,但是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董事长、总经理所理解的法律和法官、执法机关所理解的法律很可能是有差别的。不确定性来源之三是事实的认定是形成法院判决的基础,但是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董事长、总经理如果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展现在法官和执法机关面前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行为不可能是他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是一部分的事实。这三种不确定性导致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完全面对他的法律风险。
上面说的法律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是一般意义的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是客观的在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只能减少不能避免的风险。在我国的特定语境之下,法律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含义更丰富,问题也更加突出。首先我国的立法技术还比较差,法律的语言表达本身常常是有歧义的,同时法条之间打架的情况也层出不穷,法律制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就很大。其次在法官和执法机关进行判断时,由于我国是一个大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会不一样,例如董事长、总经理同样侵占公司一万元被起诉,在富裕的东部省市审判很可能判处比西部省市更加轻。再次,法律运行中参与人的因素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法官和执法机关的业务水平差距很大,面对类似事情的不同法律规则,不同法官或执法机关的业务水平差距很大,而对类似事情的不同法律规则,不同法官和执法机关有不同的法律选择。最后还需要注意法律的不同法律规则,不同法官或执法机关有不同的法律选择。最后还需要注意法律的不确定性来自于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因素等等也会对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很难通过自身的学习来对这些风险进行完整的评估,需要有专业的人士来对他的风险进行评估,即我们所说董事长、总经理要有企业的法律部,外部的律师等来帮助他来降低这种法律不确定的风险。
(三)法律过严导致的法律风险
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富豪”与“原罪”等概念,提示了中国民营企业违法问题的普遍性。与此同时,在经济市场化以后,国企也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巨大的生存压力也常常逼使它们采取某些“通性做法”,因此而出现不同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行为的不规范即(违反法律法规)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情况。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富豪"与"原罪"等概念, 提示了中国民营企业违法问题的普遍性。同于此同时,在经济市场化以后, 国企也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巨大的生存压力也常常逼使它们采取某些"通性做法",因此而出现不同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此可以判断: 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 行为的不规范即违背法律法规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情况。
经济违规行为的产生, 其内在动因是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与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应当说, 这种逐利性与自利性具有一种破坏规则的天然倾向, 因为规则只承认合理的公平的利润,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逐利, 妨碍个别经济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然而,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出现普遍性地破坏规则, 因为有一个合理而严格的规则体系,同时经济社会能够为这种规则体系的运行提供有效的支持条件。 反之, 如果规则受到普遍性破坏, 总是由于规则本身以及支持条件出了问题, 因此而难以有效约束经济主体的逐利性与自利性冲动。
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面对被普遍破坏的法律规则进行严格规制目前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既然无法对多数人进行刑罚惩治, 严格规制就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司法活动的随意性很大。这里出现一种反常逻辑, 或称实践性悖论: 法网越严密, 司法的随意性也就越大。因为法网越严,触犯者越众, 但你无法对绝大多数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而在执法与司法的实践中就不得不进行选择, 只将极少数人列入刑法打击的对象。然而哪些人列入, 哪些人不列入, 这就大有文章可做。认为需要时, 抓你就不错; 认为不需要时, 只要你不弄出大乱子, 我都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随意性很大的司法, 可以说就是目前经济刑法执法与司法的现状。这种不稳定的选择执法,也为普遍违法的董事长、总经理增加了难确定的因素。
法律过严的最常见的例子是我国税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负过重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华夏时报》专访时就坦言税负过重。他表示企业的税费成本综合计算占到企业经营成本的30%左右。在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制下,税费负担过重已经成为全行业的问题。经中国服装协会调研测算,服装企业平均年缴纳税金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8.32%,而规模以上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也仅为5.75%。尤其是加工型企业,年缴纳税金总额通常高于其税后利润,有的甚至高于税后利润2-3倍。 在珠三角、长三角的中小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倾向于现金交易。而只有上市公司以及某些大型的规范经营企业,才会要求其上游企业提供发票。不提供发票只是为了逃税,否则按照行业内通行的做法开发票意味着买家要为17%的增值税买单。沉重的税负客观上造成了不少企业不规范的逃税经营策略,但是长远看来这无疑对企业健康发展不利。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引爆点,随时可被追查而引发法律风险的。
(四)经济转型导致的法律风险
我国经济由国家包干一切的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决定一切的市场经济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这种巨大的经济转变对于在这种经济环境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可谓是息息相关,这种转变也给董事长、总经理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法律风险。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军将我国经济转型的历程归纳为价格双轨制、增量改革、试验性改革、微观改革走在宏观改革前面、经济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总计五点 ,假如我们对这五点进行分析会发现这五点都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价格双轨制是90年代初为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采用的过渡手段,这种手段之下企业高于计划配额的生产不受计划的限制,其销售价格也不受控制;对于生产和销售,两类价格同时存在。双轨定价的好处是它避免了国有企业由于政府支持的突然中止而垮掉,政府会逐步减少配额,而市场价格存在收敛趋势。双轨制就说明两种价格之间有套利的空间,为此国家设计了很多法律障碍防止这种套利,而触犯或者绕开这种法律障碍对于企业家来说就是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是一时的,在市场经济改革完成后,就不再有这种法律风险了。
增量改革是经济改革中的一种策略,经济的自由化政策仅允许新兴的经济(部门)扩张和建立,而不允许整个经济(部门)失去政府控制,经济的新成分是在计划之外获得鼓励和增长的。所以我国宪法关于民营经济的表述才会有数次修改,这体现了经济改革的渐进性。这种增量改革并不是绝对的,也可能与存量改革想关联,例如在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等等,由此导致了广泛存在的管理层收购现象,又如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竞争可能会受到国家力量的干预,这些现象由于涉及到国有存量的变更而导致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纠葛,这种纠葛必然会有法律风险,例如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华晨集团董事长仰融他们在企业改制中的遭遇。
试验性改革是改革方案一般不由中央政府设计,在许多情况下它们甚至不是广泛实施的。改革是在试错方式下推进的。中央制定一些指导性方针,但中央政府会鼓励地方政府去发现并实施改革的最好方式。改革方案经常被修正以适应各地情况。这种实验性改革会导致一种奇特法律风险,既不同地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生态有一定的差别,由此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律风险有差别,这会导致董事长、总经理可能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风险。
微观改革走在宏观改革前面是说,改革方案最初集中于把产品市场的激励搞对而不是把要素市场的价格搞对,后来中国通过双轨定价逐步使产品市场价格自由化了,但为了保持转型的平稳,大多要素如汇率、利率、和一些粮食等价格仍未被自由化。这种宏观管制基础上的微观突破是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企业家往往在灰色地带逡巡并可能突破法律的边界以获得利润,这种突破有的的确是应该受到处罚,但有得突破的是恶法,这种突破是不合法律但符合法理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法",这种突破往往会出现倒下一个知名企业家,引起公众的关注,进而通过立法对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修改。例如南德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再例如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时引起的诸多争议;又如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易网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植辉案发后,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联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减少了对境外旅游业务的主体限制。
经济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经济改革是在给定的政治体制内执行的,虽然中国经历了财政分权,党和中央政府仍然任命地方官员。这种法律风险导致董事长、总经理的行为必须不能触碰到政治,否则可能会受到政治的极大牵连。中国不是美国,中国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和彭博通讯社董事长布隆伯格一样竞选最高领导岗位,中国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行为有很多政治禁区,不能触碰政治禁区,触碰了政治禁区,国家有很多手段整治董事长、总经理,其中一个手段就是通过查税务等法律手段。
(五)政治转型导致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治转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言说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每年都在报告中会提及政治改革、政治转型等等。但是普遍认为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中断,但是在细微处政治生态是在逐步转变的,这种转变也会导致法律风险。
学界研究很多的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 ,晋升锦标赛模式是指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地方官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竞赛,这种竞赛一方面将关心仕途的地方政府官员置于强力的激励之下, 因此晋升锦标赛是将行政权力集中与强激励兼容在一起的一种治理政府官员的模式, 它的运行不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巨大变化。但另一方面, 晋升锦标赛作为一种强力激励,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扭曲性后果, 导致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变得困难重重。正是这种扭曲性后果导致董事长、总经理可能在这种政治转型中收到法律风险。
为升迁导致的政绩工程带来的企业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每届5年任期,但事实上我们经常为了实现高层领导干部的年轻化目标,很多优秀的年轻干部小步快走,根本干不满5年,由此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一届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只干2年甚至更少,那么他(她)热衷于搞各种短期的政绩工程就是一种很自然的选择。于是企业本身就可能成为这种短平快之下的一种政绩工程,但是当一个产业变成地方政府的一个政绩工程来做的时候,这个产业势必供大于求,导致部分企业非常规经营而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有些地方政府不断地鼓励企业做大,增加就业增加税收,从现在的一倍做到几倍,几十倍上百倍,这种发展方式是不科学的。有时候企业投1亿元会促进发展,投10亿元就会因为盘子太大,而引爆法律风险点,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家也可能会触发其他法律法律风险。例如华晨汽车前董事长仰融就是因为新企业的设立地不在原设立地,当地政府担忧政府税收、就业等减少而彻查仰融,而导致法律风险被引爆。
为升迁导致财政虚空带来的企业法律风险。为升迁大建政绩工程,扩张地方财政,由此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无法覆盖财政支出,导致地方财政亏空,进而无法支撑政绩工程。为了化解这个矛盾,有些地方政府将亏空向企业转嫁,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对企业进行严苛的税务检查查扣历年税款,而导致董事长、总经理有税收法律风险;有的地方政府以赞助费等手段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威胁以获得资金填补漏洞;有的地方政府以行政违法而对企业进行处罚,直接"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以罚金充财政等等。这种政治转型的风险最突出的例子之一是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审判了大量的董事长、总经理,这些董事长、总经理部分的确属于涉黑案件,但是有些是政治变化的牺牲品,有些企业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在被平反的程序中,而属于冤案 ,这些本不涉黑的董事长、总经理被波及成为政治转型的脚注。
(六)政策调控的法律风险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大一统传统的国家,国家行政权力全方面渗入经济领域,因此我国的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都无法做到与政策完全脱钩;同时我国正处于,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将处于政治经济变革中的发展中国家,政策在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政策甚至决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走向。即使我国在1999年就已经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政策依旧是社会利益分配、权利义务配置的重要方式,在很多场合是政策而非法律决定了董事长、总经理的风险。"生于政策,死于政策"是很多董事长、总经理的真实写照。"生于政策",例如1992年,当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开始了政策宽松,当年大批在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的知识分子受顺应这种政策的变化,纷纷主动下海创业,例如陈东升、田源、毛振华、郭凡生、冯仑、王功权、潘石屹、易小迪等等,成为至今都有重大影响力的董事长、总经理,他们被称为"92派"。"死于政策",例如1994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后,经济活力前所未有的增加。随后,由于金融失序导致投资过度,并引起全国性的经济过热。中央政府决定从整顿金融秩序入手,调控过热的国民经济,力争实现"软着陆",避免经济的震荡和大起大落。国务院常务副总理朱镕基亲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约法三章,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此时很多依靠贷款中转的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同时很多依靠借款进行金融业务的董事长、总经理被查处。
政策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政策变化是法律立法的先声,例如1992年邓小平南巡的政策转向直接推动了1992年《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的建立,并直接导致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其二,许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很多政策风险都表现为法律风险。例如2005年山西省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时,大量民间资本进入煤矿企业;然而2009年山西省国土部门出台的《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将这些民间资本介入的煤矿以非常低的价格收归国有企业所有。一时间,大量的民间投资者损失得血本无归。
政策调控有三个特点:一、政策随意性大、变动频繁;二、政策应变可能滞后或超前;三、政策歧视 。转轨经济导致经济政策的经常变迁,由此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企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政府过多参与经济过程,所以会有"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由此宏观政策变动较大;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官员要进行GDP竞标赛竞争,由此导致其政策与中央政策比会有变化;由此正是因为中央地方都在政策制定上都有不确定性因素,由此政策变动大且频繁。政策应变滞后是因为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于经济形势的判断很容易出现问题,对于过热和促进的判断并不比商海中的董事长、总经理更有预见,其政策往往会与董事长、总经理所期待的政策有差别,由此导致风险。政策歧视是我国的经济政策对于外企、国企的倾斜,而对于民企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政策支持。
(七)民营企业不公平待遇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经历了艰难的历史过程,总体来说民营企业从80年代的禁止到现在的占据国民经济多数,民营企业的环境是在好转的。但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任然受到的仍然是不同的待遇。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民企董事长、总经理常戏称民企是"二等公民"。民企由于在准入环境、融资环境、行政环境等方面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现在民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受到了限制。当然,对于民企而言,这种限制是壁垒,而限制一旦松动就成为了机会。
1、准入环境的限制:
虽然国务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被简称为"非公36条"。在其中第一条就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壁垒和隐性壁垒。明着的壁垒主要是一些应该放宽的没有放宽,例如国有的邮政系统和民间的快递公司之间的张力,快递公司受到邮政的挤压。而隐性壁垒主要体现为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欢迎"民间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因此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2、融资环境的限制:
民营企业有迫切的融资需求,但是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深深困扰着几乎所有民企的董事长、总经理们,现在民企的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和民间资本,但是这三点都无法有效缓解民企经营中的资金渴望。首先,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有限,流资偏多 ,尽管有相关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往往集中力量抓大放小,而民营企业多是小型企业,能获得的贷款有限;同时民企一般都只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很难获得长期的资金贷款,技术开发等长期项目缺乏资金支持。其次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门槛过高 ;证券市场结构单一,缺少适应各类企业融资需要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资的机制尚不具备,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很难利用现有正式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再次,非正式金融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但风险较大 非正式金融主要来自三方面:.自身融资,利用企业经营利润来积累发展资金,或者以内部职工筹资的方式筹集资金;.民间借贷,从亲戚或各种"地下钱庄"以较高的利率获得借款;相互担保,几年前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比较盛行,但是由于风险很大,绩优企业已经不愿意为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融资方式费用高,风险大,稍有不慎会满盘皆输。比之更容易获得贷款和上市的国企,民企的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3、行政环境的限制:
民企的行政环境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些职能部门对民企态度很差,吃拿卡要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吸引外资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和"硬任务",致使一些政府官员眼睛向"外"看,对民间资本的关注不足;税费、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支持不足,民企为了适应市场做了未必符合规范的行为。
由于企业都是逐利的,这种限制导致民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状态,为了在竞争中占得先机,民企往往会突破这些限制,由此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民企擅自进入国家限制禁止的领域,民企往往会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动辄让企业罚款乃至破产,让董事长、总经理治安拘留乃至锒铛入狱;如果民企为了获得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就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例如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孙大午就因此被判有罪,虽然自始至终他的企业都没有意图占有社会公众的一分钱;如果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行政环境而向职能部门进行利益输送,则企业可能会触犯单位行贿罪,董事长、总经理可能会触犯行贿罪。民企在这三方面收到的不公平待遇都可能会转化为企业和董事长、总经理的法律风险。
二、具体风险的原因
常言道"改变你所能改变的,接受你所不能改变的",对于上述所说的宏观法律风险而言,这些法律风险就是董事长、总经理所无法改变的,董事长、总经理只能被动接受这些法律风险,并寻求降低这种法律风险;但是对于董事长、总经理而言更重要的并不是接受这些宏观法律风险,而是去改变所能改变的,这就是对于具体法律风险的降低和消除。对于董事长、总经理而言,这些具体的法律风险更加看得见摸得着,会直接落在身上成为自己的负担。因此这种法律风险的研究更有现实意义。
从主观上说董事长、总经理的具体法律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董事长、总经理对于法律风险的不了解,或董事长、总经理即使了解法律风险也无视法律风险。董事长、总经理对于法律风险不了解,或因为董事长、总经理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接受的法律训练有限,或因为对于法律的轻视,或因为法律的复杂,具体原因不易而足。然而董事长、总经理了解法律风险却无视法律风险,他们的主观状态倒是较为一致,他们认为企业就是逐利为本能,为了实现所在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将法律看作障碍,而忽视了法律是权利保护的屏障,从而不惮于突破道德和法律的限制,巧取不义之财,强取不法之利。
当然一个行为要违法,仅仅具备主观状态还不够,还需要关注客观要件,这种主观的状态的划分并不足以解释现实中大量不同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的来源,还需要结合董事长、总经理面对的不同环境进行更细致的划分,我们整理了常见的董事长、总经理的法律风险,并将这些具体法律风险分为以下几类:政策调控的法律风险、依附权力的法律风险、产权不清的法律风险、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侵占挪用的法律风险、弄虚作假的法律风险、偷逃税收的法律风险、非法融资的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对抗国家的法律风险、资合人合不分的法律风险、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当然对于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的划分而言,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这两种经济的形态等等都有所差别,因此可以预见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其风险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对2012年落马的245名企业家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排在前三位的案发领域为财务管理、招投标和融资,占了全部样本的73.8%;而民营企业家则大部分案发在"寻资"和"寻租"两大范围 。企业家不一定是董事长、总经理,但是董事长、总经理多是企业家,由此董事长、总经理具有企业家所有风险类型并是企业内部人中受到法律风险波及可能性最高的群体,因此这种民企、国企不同风险划分不可不查。但是我们发现,虽然法律风险的具体概率会有区别,但是在很多董事长、总经理对内的责任承担上,董事长、总经理的法律风险原因大致相似。面对这些我们可以掌控的风险,需要我们了解风险的来源的基础上做的更多来减少风险实际发生。
(一)依附权力的法律风险
对我国的贪官榜进行查阅,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高官的落马,往往带出一批官员,这些官员又继而带出一批经济大案,这些经济大案的主角有民企有国企,有位列福布斯榜胡润榜的知名董事长、总经理,也有仅在某个地方发展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这是一个奇特的场景,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获得收益,企业通过政府支持而发展高歌猛进。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通过"背靠大树好乘凉"傍着官员保护伞而做大做强,但是官员并不是长青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处理了456名省部级高官 ,这400多名高官牵涉出的的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不计其数,像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发牵涉出的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等,原国开行副行长王益案发后牵涉出的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董事长李涛等等,被牵涉的商界精英不一而足。
[案例]陈良宇案牵涉出的董事长、总经理罪与罚
陈良宇,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前上海市委书记。出身普通,青年从军,并在军校接受高等教育,专业后普通工人做起,从工人做到厂长,再到上海电器公司党委书记由此踏上仕途,历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还有留洋学习半年的经历。他的是一名典型的从基层起家的新派中国官员。然而,他在身处高位后开始运用权力进行寻租,与沪上很多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勾结,为他们提供保护伞和资金,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最终案发将他自己送进了监狱。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
陈良宇案发后,牵涉出大量与他关系紧密,进行权钱交易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企业家。
上海社保案有关董事长、总经理判决情况一览 
姓名 曾任职务 受审时间 罪名 判刑情况
陈良宇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2008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
有期徒刑18年
张荣坤
原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7年12月27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五项罪名: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有期徒刑19年
吴明烈 原新黄浦集团董事长 2007年9月23日在长春中院受审(吉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牵涉华闻收购新黄埔案、受贿1000万元 无期徒刑
王政 原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2007年9月23日在长春中院受审 牵涉华闻收购新黄埔案、行贿1000万元 有期徒刑3年
韩国璋 原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7年9月23日在长春中院受审 牵涉上海电气案、受贿600余万元 无期徒刑
李松坚
原上海明园集团董事长、原上海电气非执行董事 2007年9月23日在长春中院受审 牵涉上海电气案、挪用5000万元、行贿70万元
有期徒刑1年半
王成明
原上海电气董事长 2007年12月20日在长春中院受审(吉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牵涉上海电气案、与严金宝陆天明共同贪污3亿元、受贿21万元 执行死缓
王国雄 原上海工投总裁 2007年9月26日在上海一中院受审 受贿500万元 无期徒刑
没收个人财产
韩方河 原华安基金总经理 2007年9月26日在上海一中院受审 牵涉操纵海欣股价案、受贿超过400万元 获刑18年
郁知非
原上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1月3日在安徽省芜湖中院受审 职务侵占105万元 有期徒刑四年 罚金30万元
这种风险的社会根源是我国公权力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过深,而其使用没有一定之规。疏远权力,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依附权力,能够得到正规路径难以得到的东西。企业家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由此权力成为最好和最后的庇护所,依附权力、靠权力解决问题成为"习惯法"。 2003年10月,在云南弥勒举行的一次企业家论坛上,主持人问在座的数百位企业家:"谁敢说你们没行过贿?没有行贿的请举手。"据当时在场的万科董事长、总经理王石记录:"在座的老总开始时你看我,我看你,过了一会儿才有人举手,举手的姿势很缓慢,像做贼心虚似的,最后有五六位举手"。
而民企由于制度性的处于劣势,企业经营生产所必需的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却不能通过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来获得。在体制性的保障尚未落实突破之前,通过行贿官员来获得保障更是一种高风险的选择。然而一旦其所攀附的权贵倒台,便很难置身事外。陈良宇的案件仅仅是我国案发的数百起高官落马中的一起,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继续,这种案子肯定还会发生,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家需求公权力的行为的法律风险任然不会停止。这种风险还会持续。这种高风险可能给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带来高收益,也有可能在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金盆洗手之后被追究而积年之功毁于一旦。
[案例]徐明与大连实德的覆亡
徐明从一个冷库业务员,到各种富豪榜上均赫赫有名的富豪,只用了短短二十年,徐明和他的实德奇迹般崛起,却又在2012年奇迹般消失,偌大的商业帝国随着董事长徐明的被彻查,已届破产。实德集团作为一个在权贵资本间游走的怪胎,可谓生于权力,如此依靠权力"出问题是早晚的事",现在也的确死于权力。
徐明于1992年创建了大连实德集团,任大连实德集团总裁。2005年,徐明曾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排名第八。2011年,在胡润机构发布的首个《东北财富报告》中,徐明以130亿元资产位列第五。2012年3月15日,新华社下属的《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徐明因涉嫌经济案件被相关部门控制。这一变故发生在与徐明关系密切的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因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而遭调查之后的次月。同年9月,王立军被提起公诉,徐明涉案。经查,2009年4月,王立军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其一直系亲属调北京某部门工作,因为没有房子,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出资人民币285万余元在北京购置的两套住房,并以其岳父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事后,王立军当面向徐明表达了感谢。同年7月,王立军接受徐明的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潘某、王某、张某予以释放。正是徐明与王立军之间的这些案底在王立军出事后将徐明和他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大连实德一并进入了历史的故纸堆。
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家与不得不通过行贿等灰色手段来向行政权力获取资源,但稍有不慎,势必有人落水,付出代价。黑幕交易和官商勾结成为很多董事长、总经理的绊脚石。在这种大背景下,正直有序的企业家同样面临尴尬。中国商业的起点居然写满了罪恶,不管是在政府还是社会其他阶层眼里,他们是利用了制度和法律的空当来发财的"罪人"。整肃吏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无疑是政府的责任,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唯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寻求不依附于权力的商道,才能得以远行。
(二)产权不清的法律风险
产权不清的法律风险一般讨论的是"红帽子"企业摘牌的法律风险,但是"红帽子"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的法律风险随着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得到了解决,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情况下,这种产权不清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所用权、经营权因约定不明所发生的纠纷。这种产权不清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合伙与公司之间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借贷关系与股东关系混同,重组整合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混同,这两种企业的区别,主要是合伙人之间无限责任与股东之间有限责任的区别,若两者混同,则产权不清,法律风险最大,纠纷也最为复杂。常见企业发起人是彼此信任的朋友,本是合伙企业经营,受《合伙企业法》的规范,但却照搬了公司的形式。反之亦然。由此,产生了盈利纠纷、亏损纠纷等法律后果。
股份结构比例不合理,导致无法实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有的企业股权绝对平均导致公司决策不能,常常陷入决策的僵局;有的企业股权极不平衡,畸高、畸低导致一方说了算,另一方说了都不算。 这种股权比例都会导致企业内部出现分裂,董事长、总经理难以掌控局面,企业破产或者分立而元气大伤,董事长、总经理也不了了之。
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混同,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注册为夫妻二人所有。实践中,这种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家事公事区分不清,极易产生公司法上"丧失法人格"问题,易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有些企业,因为投资人夫妻财产混同、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出现争夺家族企业股权或控制权的纠纷,企业受连累。
[案例]真功夫的股权危机
真功夫,是中国大陆知名的中式快餐品牌,主打原盅蒸汤、蒸饭等蒸品,是直营店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中式快餐连锁企业,同时也是中国快餐五强企业中唯一的中国本土快餐品牌。
"真功夫"的创始人是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他们俩是蔡达标是姐夫和小舅子的关系,1994年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出资4万元在东莞的高速公路边开了一家快餐店,取名"168蒸品店"。蔡潘两人通过研发用于烹饪的蒸汽控制机,同时借鉴麦当劳的操作和流程管理,快餐店迅速扩张开来。2004年更是大手笔更换快餐店店名招牌。借用李小龙经典动作的形象和"真功夫"三字,快餐店走上了连锁经营的发展道路。到2010年,真功夫全国门店超过400家。
真功夫的迅猛发展并不能掩盖蔡潘两家之间的矛盾。2006年,蔡达标和妻子潘敏峰离婚,离婚后本应双方分割夫妻共有的50%股权,但蔡达标骗取潘敏峰全部股权,分家后蔡潘两家任然各占真功夫50%的股份。之后真功夫公司引进风险投资,蔡达标将潘宇海系人马全部铲除,改由其妹夫、妹妹、弟弟和司机等掌控公司的采购、供应和财务大权。 2008年-2009年,蔡达标有计划地通过转移公司资产和关联交易方式,大肆侵吞公司财产。2009年,潘宇海委派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被剥夺。2009-2010年,公司状况每况益下,经营停滞,公司股东要求看账和召开董事会,被蔡达标拒绝。2010年,由于蔡达标派的管理人员在采购上的腐败,直接导致"排骨门"事件爆发,对公司形象和经营造成巨大伤害。2010年2月,广州天河法院对于股东要求履行公司知情权诉讼作出判决,要求蔡达标将财务资料提供给股东进行审计;蔡达标不服上诉,2010年8月,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司法审计开始,发现大量违法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报案。2012年8月7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天检公刑诉【2012】1216号《起诉书》,依法将蔡达标、李跃义、蔡亮标三名主犯及洪人刚、丁伟琴两名从犯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等犯罪嫌疑,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3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蔡达标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案。多年的控制权之争,不仅使真功夫的两大股东两败俱伤,企业的发展也蒙上了不小的阴影:原本决定2010年底上市的真功夫,现在看来已遥遥无期,而且企业的发展战略、公司管理等都受到影响。
本案中有三点涉及到产权不清。其一是蔡达标、潘敏峰之间的产权不清,50%的股权本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蔡达标以欺骗的方式使得潘敏峰放弃了这50%的股权,如果潘敏峰意识到这点,危机爆发的会更加早。其二是真功夫的股权比例是50%对50%,无任何一方获得控股地位,由此导致很容易在决议上陷入僵局,这种股权比例也是产权不清,因为产权的一部分是对于自己财产的决策权,而这个比例导致不存在最终决定权,谁都无法在意见分歧但需决策时能够做出决策。其三是蔡达标转移财产,关联交易,由此将公司的产权与自己产权混同。而这第三点上的产权问题,最终导致蔡达标触犯刑律,可能遭受刑事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混同,部分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而是采取自己出资,由他人登记为股东的办法设立公司。另外,也存在一些真正想出资设立公司的人,却由于身份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满足公司法对股东身份的要求,不得已而安排他人作为公司名义出资人设立公司。 虽然公司的名义股东是甲,但无论从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甲又要听从实际出资人乙的操纵,一旦甲、乙之间产生争议,较难理顺其矛盾。
借贷关系与股东关系混同,在解决资金问题中,部分企业家往往选择拉拢私人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但是投资者却担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出于国家监管政策等原因,又不能采取直接借贷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便会产生投资人以公司出资人的身份加入公司,列为公司股东,但同时约定,只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些形式上的联营或入股,实为借贷形式,一旦产生争议,解决起来也较复杂。
企业重组整合存在产权不清风险,许多企业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即投资者设立多个公司,设置多个操作平台,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但是,随着企业的做强做大,或融资、上市之需,必然走上整合之路,规范经营。    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等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三)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董事长、总经理而言这种观念更加重要,因为他们和他们的企业都是在法律的枷锁之中活动的,只有尊重法律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该守法经营。只有守法经营的企业老板,才有资格被称为企业家。然而,一些董事长、总经理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利益熏心,他们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实际上却从事着违法犯罪的勾当。这种违法的泛滥还因为我国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由此民营企业家更有可能倾向于采用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这种违法常常涉及三类非法经营活动:走私、涉黑、传销。
最早比较普遍的非法经营活动就是走私。他们利用境内外商品的差价,大肆走私,扰乱国内市场,偷逃国家关税,牟取巨额暴利。最典型的有湛江走私大案、厦门远华集团走私大案等,许多走私犯罪分子如原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深、原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耀华、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改请等都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原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赖昌星畏罪潜逃到加拿大,国家一直在争取引渡回国受审。
还有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大多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如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原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陈凯、原贵州通海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陈林、原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冬海波、原河南嵩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振松等人,均存在聚众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因此他们在被依法追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亦被追究了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传销活动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传销活动不仅骗人钱财,而且还有比骗人钱财危害更大、也更可憎的"洗脑"行为。传销颠覆了人们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教唆成员亲属骗亲属、亲戚骗亲戚、战友骗战友、朋友骗朋友,并且不以行骗为耻,反而觉得行骗天经地义、心安理得。2009年以前工商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传销组织的头目,大多按照非法经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李国生、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鹏运、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相贵等人,均被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提出诉讼。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纳入刑法,以强化刑事规制力度。郭传志案充分体现了非法传销所具有的迷惑性强、扩散性大、危害面广和难以及时发现的基本特征。此类案件一旦东窗事发,被害人大多人财两空、求救无门,留下严重的社会后遗症。
[案例]郭传志因传销而兴因传销而网
郭传志,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他在事发前已拥有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温州中小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温州市国际商会常务理事、温州三明商会驻会副秘书长、温州市148法律援助中心驻商会工作站站长多项头衔。
自2011年10月份开始,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形式进行传销活动。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郭传志组织策划了以省或市、县为单位发展总代理(代理),由代理发展商家,商家发展会员,会员发展新会员的传销模式。整个促销返利大多为虚假消费,会员与商家之间没有真实的购物交易,会员只上交购物消费款给商家,商家再将该款上交总公司,最后由总公司以500元为一个分红点每天返还1.1元给会员。同时,总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代理商、商家、会员进行消费额返还。该案涉及浙江、福建、江西、上海、广东等省、市,发展会员49997人,累计经营额高达37亿多元。2012年6月6日,郭传志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立案侦查。
非法经营除了因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家故意违法之外,还有部分董事长、总经理,特别是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于对旧有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企业家"原罪"。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度转型期,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利益结构都面临重大而剧烈的调整与变动。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缺乏在旧有机制下的资源,更有可能采用"创新"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适应旧有计划经济的体制、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行为往往以突破旧有规则的方式进行。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使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在未及时修改的制度框架中,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
[案例]高宏震误打"擦边球"而落马
联谊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法人代表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就是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200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根据举报对联谊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随后根据审计报告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据检察机关指控:联谊集团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此其相继成立投资公司及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其中,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同向17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25270万元,获取利息1832.549855万元;2008年3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联谊集团又利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单独向55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总金额173150万元,其中有5482.94万元是银行信贷资金,收取利息6401.44万元,其中银行信贷资金部分利息收入为131.88万元。
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然而因为典当业务的涉案,高宏震的绝大部分资产被警方查封,并且导致他经营的年收入超60亿、全国排名前五的钢材贸易企业、武钢第一大经销商--联谊公司在一夜之间轰然坍塌。
这表明现实中一些董事长、总经理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董事长、总经理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这种开拓性业务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一直存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力图开拓经营门道的私营企业家因"投机倒把罪"的设立而落入法网。如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适应,也不时出现当年"投机倒把罪"的影子,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尽力避免成为这种"探索性"的牺牲品 。
(四)侵占挪用的法律风险
董事长侵占挪用 
许多董事长,尤其是民营企业董事长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差别,错误地认为民营企业的资金就是自己个人的资金,随时需要就随时取用,从企业取用资金就象从自己钱包里取钱一样方便。其实不然,企业是企业是一个法人,董事长是个人是自然人:董事长的个人存款或者个人钱包里的钱归自己个人所有,由自己个人自由支取;而企业作为法人,企业的资金在分配利润之前都应该是企业法人的钱,也就是企业的"公款",绝不等同于董事长个人的资金。民营企业的资金,民营企业家虽然也有权安排使用,但只能代表企业归企业使用,而不应该随意归自己个人使用。董事长只有在经过分股份红利的程序之后才能从企业中获得他投资的回报。董事长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并非仅仅是一种装饰,这座防火墙是对董事长行为的限制,也是对董事长的保护,如果董事长个人肆无忌惮地从企业中抽取资金,则企业与董事长之间的划分将失去意义,企业的独立法人身份将受到挑战,到那时,企业法人资格将可能会被否认,企业无法通过破产来了断债务,只能由董事长等股东共同承担企业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到那时董事长个人的民事债务恐怕将会是一个很恐怖的事情。
侵占挪用法律风险更明显的情况是多个股东共同成立的公司的资金,由于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企业的钱属于企业"公款",也更应该遵守企业规定按制度使用,否则就是对其他股东权益的篡夺。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的限制则更多,对董事长而言,企业已不再是他自己的了,他不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者,他只是一个投资者,只是一个同时也投资了自己能力和梦想的投资者。他同时也是一个打工者,为更多投资人共同服务的打工者,他同时必须为投资人负责。既然使用了社会财富,也就必须为社会负责,他不得不受到来自媒体、投资人、监管层的压力和期待。并不是所有董事长都明白这个区分的道理。
董事长侵占挪用的一种常见表现是公款"、"私款"不分,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往往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却拿去办自己个人的私事,结果触犯法律,轻则被公司起诉将侵占款项返还公司,重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原广东金正集团董事长万平、原健力宝总裁张海。
[案例]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媒体称为"黄金大盗"的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间,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经审理法院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各地为招商引资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有的地区甚至给各级领导"人人头上压指标"、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还有的地方为了招商,不惜突破国家政策法规,把土地、矿产等资源等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宋文代正是利用地方的"招商政策",最终将由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的金矿据为己有。此外,乾坤公司作为内蒙古重点培育的企业,曾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最红火时年度营业额达30亿元。但就是这样一个国有企业却因管理混乱、监管缺位,为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并最终导致这一"黄金企业"濒临绝境。
有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无视企业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使用资金,结果触犯法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深圳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原爱多老板胡志标等。
总经理侵占挪用
对于总经理而言,他们的侵占挪用发生的更加有代表性,很多总经理并非企业的所有者,而是职业经理人,自认为自己为企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居功自傲,不经企业决策私自贪占挪用,欺上骗下,擅自动用企业老板的"奶酪",最终暴露后被追查,职业经理人就得坐牢,例如浙江鹰鹏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应明明。
[案例]职业经理人僭越所有者终成大错
但应明明忘了自己只是职业经理人身份,将公司资金当作私人的"金库",在几年时间里,随意侵占、挪用资金数千万元。当警方介入调查后,应明明还亲自开车,将相关罪证拉到锅炉房烧毁。
47岁的应明明是宁波人,大学文化。他原本是永康市化学工业总公司总经理,企业改制后,他又转任改制后的浙江鹰鹏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他的参与之下,10年不到,企业由濒临破产到年产值10亿。
1996年,国有的永康市化学工业总公司濒临倒闭,改制后外部资本注入,企业迅速拓展了海外销售渠道,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万元人民币,翻了50倍,2004年为10亿元。
作为总经理的应明明因此获无数荣耀,但私欲也随之膨胀。他利用投资人对他的绝对信任,通过"体外循环",将公司的资金侵占、挪用,以亲戚、亲人或朋友的名义成立公司,且都冠以"鹰鹏"或其他相似的头衔名称。这样,外人看上去都误认为是"鹰鹏"的子公司,实际上是应明明个人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永康就有五、六家,在外省也有。
应明明一方面以业务关系为名,将"鹰鹏"公司的一些利润分流到其个人的企业,间接攫取好处,另一方面,又以其他名义直接侵占"鹰鹏"公司的资金。
到2005年时,应明明的不法行为逐渐被暴露,他干脆提出辞职,并带走了"鹰鹏"公司的22名高管人员和178名营销、生产骨干,让"鹰鹏"公司几乎陷入瘫痪。应明明的不法行为没有到此为止。辞职之后,他将那些原本挂靠在亲朋好友名下的企业迅速转到自己手里,并摆开了与"鹰鹏"公司竞争的架势。
2006年,应明明案被列入公安部督办。浙江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应明明立案侦查。2006年10月27日被刑拘的前一周,感觉大势已去的应明明为销毁罪证,竟将"鹰鹏"公司小金库的所有账本,用车拉到锅炉房烧毁。2008年4月3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三罪并罚,判处应明明有期徒刑17年。
随着我国职业经理人群体的逐渐扩大,这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会越来越引起企业主和有关机关的关注,职业经理人面对不是自己的财产的诱惑更大,必须要克制住自己防止自己滑向万丈深渊。
(五)弄虚作假的法律风险
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董事长、总经理形成了一种非理性的市场运营模式和思维,涌动在激情之中的那股不可遏制的投资和扩张冲动,上演了一出令世界瞩目的中国企业崛起大戏。可也正是这场激情又把中国市场推向新的无序和盲动,使中国市场呈现出非线性的迷乱态势。他们对民众智商极度藐视,在营销和推广上无不夸大其词,随心所欲,对市场规则十分漠视。弄虚作假成为很多企业在面对竞争时祭出的重要手段,而在这其中,在资本上弄虚作假和在股市上虚假陈述是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的两大重要来源。
企业家董事长、总经理虽然是商海浮尘中的佼佼者,希望企业做大做强也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但是这种希望往往太强烈驱使,而被扭曲。做大做强的通过企业的自然成长太慢,难以实现他膨胀的野心,因此董事长、总经理在面对多元化、兼并、扩张、重组的诱惑下,都试图兼并扩张。为了夸耀其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可信度;或者为了在合资中少出资,或虚假出资,以低价甚至免费占有公司股权;而董事长、总经理往往面对资金不足,此时通过找代理公司办理注册等手段,虚构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用小马拖大车,使用少量的资金来驱动大量的产业。这样操作看似危害不大,实则不仅会面临民事、刑事上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还触犯刑法,其结果不仅骗了别人,也骗了自己,最终往往因为实力不济害人害己,甚至使自己身陷囹圄。如原欧亚农业董事局主席杨斌、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周正毅、原科龙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顾雏军、原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后台老板国洪起、原"爱多"老板胡志标等,均虚报注册资本,在包装公司的同时,也包装自己,结果将罪行包装上身。又如原浙江超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周超瑛、原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等人,他们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也都先后落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周超瑛虚假出资触犯刑律
1983年在浙江省临安市从创办一私家小服装厂起步的周超瑛经过十余年苦心经营,先后注册成立了杭州临安电缆料总厂、杭州高科通信电缆厂、杭州超亚电子实业公司。1994年,他又以这三家企业的分别出资的名义成立了浙江超亚集团有限公司。同年,超亚集团公司和浙江省电力建筑总公司、萧山诚信实业联营公司联合成立杭州超亚电业有限公司,由周超瑛担任电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
周超瑛在担任杭州超亚电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挪给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所有的超亚集团公司、电缆料总厂、高科通信厂、临安涂料助剂厂以及私营企业超亚电缆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单位借款、支付货款等。 1994年8月,周超瑛又擅自将公司300万元划入其个人帐户,并办理两张活期存单,转入其女儿名下。在上述事项中,周超瑛实际挪用资金总额为4453万余元未退还;周超瑛利用职务便利,在1999年,还将电业公司的120多万退税款占为己有。1999年2月8 日,电业公司各董事得知此事后,联名函告周超瑛退还电业公司退税款,周却拒不退还。
此外,周超瑛还曾有虚假出资行为。1995年6月,他先以电业公司的名义向浙江省电力建筑总公司借款1000万元,之后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中500万元打入杭州高科通信厂,又于当天将该500万元以投资款名义从高科通信厂打入电业公司,作为超亚集团公司对电业公司的投资,然后又立即将该500 万元划款至电缆料总厂使用。1996年11月,周超瑛为应付临安会计师事务所对电业公司股东的出资验证,指使财务人员用一张伪造的1995年2月28 日电缆料总厂转入电业公司500万元的假转帐支票做帐,作为超亚集团公司对电业公司的投资款。
最终法院认为周超瑛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虚假出资罪,应依法三罪并罚。其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浙江超亚集团公司因犯虚假出资罪,也予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这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要不得,无论是出于忽悠交易对手方,虚张声势;还是忽悠合资方,花小钱得大股份,假的还是假的,资金的缺口迟早要靠真金白银来补足,当这种补足需要时,往往企业正处于周转不灵的时候,此时悔恨已经晚了,等待着董事长、总经理的将是民事补足责任,工商行政的处罚责任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上市是很多董事长、总经理的梦想,通过上市实现自己股权的高价值退出,同时自己又可以继续掌握企业的大方向,这种赚钱的交易焉有不期待的道理。为了实现这个梦想,很多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董事长、总经理不管自己的的业务班子、管理班子在这个机遇的挑战面前是有很大局限的,就像义和团是造不了航天飞机一样,但财富一种春药,巨大的财富无疑是更大的兴奋剂,董事长、总经理和他团队可以通过想方设法通过"操作""包装"使企业看上去很美并符合上市条件,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并最终登陆公开市场。然而假的终究是假的,牛皮迟早有吹破的一天,上市后企业效益却无法达到给投资者鼓吹的预期或者对社会的承诺,此时董事长、总经理和他的班子是不可能承认欺诈的。于是他们只能用一个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用一个违法掩饰另一个违法,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他们或提供虚假的报表进行虚假陈述夸大利润,或违规披露或不披露或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或者直接操控市场价格。这样的行为最终都害人害己,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于股市的造假是我国自股市开市以来一直存在的痼疾,1996年琼民源和红光实业虚报利润就引起了股市的第一场虚假陈述的地震,并导致原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原红光实业董事长何行毅被刑拘并被审判入狱。之后股市造假之风持续劲吹,如原绿大地集团董事长何学葵、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世纪中天老板刘志远、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原湖北天发集团总裁龚家龙等人都因为弄虚作假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有超额利润的地方就有疯狂,而2013年的股市地震万福生科则是一个最近的代表。
[案例]万福生科虚假上市案
2013年开年股市第一声惊雷来自万福生科,这个2011年9月挂牌上市的企业,它在上市刚满一年(2012年9月)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后证实该公司上市前三年(2008年到2010年)虚增营业收入4.6亿元,虚增利润1亿元。
万福生科最先被发现的造假行为是2012年半年报。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1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万福生科的第一场法律的惩罚是行政处罚,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3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董事长、总经理龚永福的将是第二场法律的惩罚--严厉的刑事审判。于此同时买了万福生科股票的愤慨的股民也将追究龚永福的责任,还有第三次法律的惩罚--巨额的民事赔偿等待着他。而他的万福生科也有可能成为创业板设立以来第一家被退市的公司。
(六)偷逃税收的法律风险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维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离不开国家税收的支持,税收还是公共服务的财政来源,是人民安居乐业的财政保障,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依法纳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每个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我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详尽的税收方式、偷税欠税抗税的行政责任,同时还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共规定了12条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条文,以惩治相关危害税收征管活动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是企业家的一根"红线",也是一条"底线"。任何企业家如果胆敢越过这根"红线",或者触犯这条"底线",那无疑就是与国家为敌,与国家法律为敌,就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对于偷逃税收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触犯的风险更大,因为民企首先税收优惠少,税负较重,因此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的利润率往往要更低。2013年1月,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数据显示,500强民营企业盈利总和与国有五大银行相当,纳税总额与净利润总和相当。原材料成本上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才缺乏、税费负担重和资金成本上升,进一步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这种外在形势,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家更有可能倾向于采用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
其次不排除有些董事长、总经理对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尤其是民企,逃税所得就是企业股东的利得,可谓"天上掉馅饼",如此轻松得到钱自然非常愿意。而且在国内的企业界有一种怪现象,企业赚到了钱,让董事长、总经理投入新的项目赚更多的钱他愿意,让他花费巨额费用做广告为企业宣传造势他也愿意,甚至让他慷慨解囊捐助款项搞慈善事业他也没有意见。但是让他依法纳税,他算来算去总觉得没有得到即时和现实的回报,因此就像"割肉"一样难受,很不情愿。这些人员中,有的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如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泽勤、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义超等人;有的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如作为晓庆公司董事长的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有的身为富豪榜上榜富豪,如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江苏铁本戴国芳、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等人;还有的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如福州陈凯、贵阳陈林、大连冬海波、河南登封王振松、沈阳吴宁、张宏东、江苏宿迁王安平、新疆乌鲁木齐苟韶荣等人……
[案例]涂料大王周伟彬偷税酿成大错
周伟彬是顺德商界的一位传奇人物。1991年时他还只是上门推销聚酯漆的小老板。
经过数年发展,他已坐拥8亿资产,被称为"涂料大王"。当年38岁的他曾荣登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第76名。2006年,被员工举报涉嫌偷税而被刑事拘留,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88年,辞掉中学教职的周伟彬到顺德金龙油墨公司应聘,后作为该公司第一位大学生员工成功研制出"聚酯漆",填补了当时中国涂料业的空白。又很快从金龙公司辞职的他,靠借来的八千元创建了自己的涂料厂。并采取先用产品、后付款的经营策略,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载着涂料产品跑销售,逐渐打开涂料市场的大门。
其后,周伟彬斥资收购了老东家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当时中国最大的油墨生产基地企业、国家百强高新技术企业、广东工业企业200强之一。周伟彬收购金龙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将金龙旧臣全部解雇,并笑称"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到2001年,周伟彬名下已拥有金冠公司、金龙公司、联邦涂料、伟易达化工四家公司。其中的金冠涂料集团,是广东省十大民营企业,在全国装饰产品市场曾名列前茅。当年,38岁的周伟彬登上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第76名,身价7亿,此后更是年年上榜。2006年胡润百富榜中,他以8亿元身家名列第438位。
就在2006年胡润中国大陆富豪榜公布9天之后的10月20日,周伟彬所在公司的一名销售部前负责人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举报信称:"周伟彬是坐拥8亿元资产的超级富豪,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发?"该员工还向国税部门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伟彬公司涉嫌偷税的证据。于此同时,国税部门还收到大量周伟彬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大部分出自其公司员工之手。2006年11月,周伟彬被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调查,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7年9月,广东三水法院一审判决金龙公司采取伪造、隐瞒账簿、记账凭证,利用在账簿、记账凭证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该公司在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间,共偷税15268846.16元。周伟彬作为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偷税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就单位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法院一审认定周伟彬偷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周伟彬的秘书说"周总虽然贵为全国最富的人之一,但从他身上却感觉不到富翁的习气,节俭、嗜书成癖、随和是他给我留下的最深印象。"这种节俭之风带到税收领域就会酿成大错。
这近年来,税收风险来自的具体行为有的是偷税漏税,有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虚开抵扣税发票等。在偷税漏税方面近年来也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有的董事长、总经理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一旦案发,涉及虚开金额往往数以亿元计,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这些逃避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虽暂时占得了一点便宜,但东窗事发之后,则莫不后悔莫及,补交税款自闭闭眼,而且还要加倍处罚,最终还是难免牢狱之灾。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七)非法融资的法律风险
经济学家周其仁认为"企业家自己的钱,相对于成就事业的企图心,总是不够的",企业家要成就一桩事业,自己的钱又不够用,怎么办?那就要动员、运用社会资源,形式就是融资。因此对于董事长、总经理团体而言,融资是天经地义的 事情。但是总所周知,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度很大。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一个表现是贷款难。2011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2011o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贷款。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人民币贷款占整个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企业债券占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1.6%。这样,留给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就很小。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表现是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高。民营企业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在融资类犯罪的定罪处理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定集资诈骗、非法融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012年的吴英案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建立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2012年央行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凸显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导向。当然,这些支持措施作用的展现与充分发挥,还都有待于未来的时间检验。 
但一些民营企业,盲目扩张,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最终造成资金紧张,于是他们有的弄虚作假,欺骗银行以获得贷款,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如原广东南海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冯明昌、原河南华林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孙树华、原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顺华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陶寿龙等;有的利用信用证的时间差采用变通方式融资,最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最著名的如原南德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牟其中;有的则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承诺高息,吸收社会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共总存款罪,如原德隆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唐万新、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吴英、最近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妙达饴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冰、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孙大午等;有的向社会公众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向社会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如原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汪振东、原沈阳龙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孟凡辉、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益敏……
[案例]陈奕标狂飙突进资本赌局的破灭
陈奕标, 1965年出生,1988年中山大学经济系毕业后被分配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1992年,陈奕标下海创立北京国讯与广东国讯两大通信企业,以经营BP机起家,挣得第一桶金,其后又注册并参股了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完成原始积累。资料显示,当时陈奕标旗下国讯集团公司净资产已达8亿元,银行授信额度20亿元。
江湖人称"标哥"的陈奕标,头衔很多:广东省人大代表、首都荣誉市民、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理事等诸如此类,派头很大,每年都在北京大肆宣传。
2003年8月,陈奕标在广州发起成立华鼎担保有限公司,9月,又在北京发起设立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之后成立的创富担保有限公司,亦为陈奕标实际控制。从2003年9月注册时资本金5000万元到现注册资本金5.8亿元,十年间中担累计为800多户中小企业做了贷款担保,累计担保额90多亿元,"在民营担保公司里,堪称第一"。
然而这样一家公司却因为涉嫌贷款诈骗而处于危机之中。华鼎盈利模式为:挪用贷款扩充资本--银行授信额度增加--再挪用扩充。由于资金主要来自"被股东"的企业手里,陈奕标自己只需支付不超过20%的担保费和给企业的固定回报。担保公司是陈奕标金融帝国的基石,陈以担保业所获资金去海外资,奈何海外投资效益亦不佳。在大陆,陈奕标的投资也不见回报。知情人士称,华御典当行是目前"华鼎系"最值钱的资产,陈奕标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华御35%的股份。有媒体报道,截至去年底,华御资本总资产1.7亿元,负债5700万元,收入5000万元,还有应付款5000多万元,"基本不赚钱"。2012年初银行信贷紧缩,直接导致陈奕标的资金链断裂。
2012年3月13日,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以涉嫌贷款诈骗刑事拘留华鼎公司7名高管,该案不仅让数百中小企业主陷入被银行追债的困境,而且还引发了广东担保业前所未有的大地震。据广州市公安局侦查证实,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以提供担保为由,主导贷款企业大量使用虚构贷款项目、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实际占用数额巨大的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官方统计显示,涉及华鼎、创富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有446家。被陈奕标截留挪用的资金约19亿元。目前,陈奕标已被罢免省人大代表资格,并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来说,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宁可企业发展得慢些,发展得稳定一些,也不应冒险以自己的自由乃至生命作赌注而进行非法融资。他们一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想平安退出就很难了。因为融资容易,还钱却很难。而当无法偿还资金的时候,法律风险就会被引爆,轻则那么监狱也就是他最终的、也是唯一的去处。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自身的预防毕竟还是有限的,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社会整体融资环境的改善,融资类犯罪现象的遏制和消除,有赖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融资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扶植力度的加大,也有赖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与明晰。
(八)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董事长、总经理的诚实信用应当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而利令智昏见利忘义,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欺诈对方,谋取不义之财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背离了诚实信用,却难免掉入犯罪的陷阱。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缺乏诚信、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犯罪,是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犯罪的最主要表现,值得予以格外重视。
[案例]王奉友蚂蚁帝国的坍塌
王奉友,男,1962年出生。案发前任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常委,先后获得"中国十大创业领袖"、"第二届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感动沈阳慈善贡献奖"、"第二届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人物"等众多荣誉和奖项。2007年12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09年5月25日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蚁力神"案件,王奉友等涉案人员55人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2001年之前,王奉友以鼎新公司名义开始蚂蚁养殖经营活动。2003年1月,王奉友等人出资1亿多元注册成立了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王奉友任法人代表。该集团内有9家企业,由此开始建立他的蚂蚁帝国。
这些企业主要从事"蚁力神"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还经营生产蚁力神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料--蚂蚁的租养活动。蚁力神的"蚂蚁神话"源自这样的模式: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引饲养者。在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养殖户可以从公司领两大箱一小箱的蚂蚁,每个蚁箱的养殖周期是14个半月,公司从养殖户领养的第74天起开始返钱,共分六次,1万元本金在前5次每次返回2000元。蚁力神的销售以及利润并不能支持如此高额的回报,从2007年8月份起,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和支出出现逆差,资金链开始断裂,无法履行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2007年11月30日,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有关部门组成企业破产清算组,依法履行破产企业管理人职责,负责企业清算工作。司法机关对包括王奉友在内的相关人员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侦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王奉友等55人涉嫌合同诈骗等多项罪名。检察机关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决王奉友入狱。
"蚁力神"公司经营方式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其巨大的风险早有前车可鉴。遗憾并值得深思的是,王奉友却没有走向研发产品、提高销售利润的道路,却是通过加大"包装"力度、大做"慈善"事业、广做"名人"广告等来提高公司的"形象",增加个人的"光芒",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当他无法偿还蚂蚁养殖户的"投资款"的时候,牢狱之灾也许只能是他唯一的选择。
董事长、总经理在代表企业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实事求是,只有如此,既可以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又可以避免犯罪的陷阱。如果夸大事实、隐瞒真相,只顾追求自己的目标,而无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此时肯定会陷入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之中,还有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处罚,甚至带来牢狱之灾。董事长、总经理对此必须予以格外重视。
[案例]李淑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被判重刑
2008年4月,李淑琴注册成立了海洋石化(前身是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并任董事长,挂靠于四川中石化名下,主营溶剂油、燃料油、重油、沥青等石油化工产品批发业务。
2010年3月,兰州嘉星石化公司员工杨某从海洋石化低价购进大量0#柴油。同年11月9日,杨某加 价后给白银市景泰翠柳煤矿销售了19吨。然而,该煤矿的8台车在注入上述油品后发动不起来,并造成机械故障致使煤矿生产经营几近瘫痪。工程人员怀疑油品有 问题,遂取样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论竟是该柴油不达标,属不合格产品。该矿矿主立即向景泰县公安局报案。
执法机关顺蔓摸瓜查出背后的造假者是李淑琴及其海洋石化,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淑琴在海洋石化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仓储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价值4322万余元的国标0#柴油5090吨,后李淑琴又通过他人从新疆等地购进价值2272万余元的碳十馏分、凝析油STX半成品原料、燃料油等4250余吨。随后,李淑琴指使油库生产主任傅军国将正品柴油与上述化工产品按比例勾兑制成劣质0#柴油共3629余吨。
此外,为了给海洋石化筹集资金,2011年4月15日,陈宇樑与李淑琴先后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公司、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完成了"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等一系列签约,约定了1.05亿元的最高贷款金额,并将其虚报的价值7224万余元的9256吨0#柴油作为质押,交予青岛中远公司监管。同年5月16日,陈宇樑以深圳市港兰进出口公司名义,获取中信深圳银行对其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2012年7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淑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骗取贷款罪成立,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7年,其余5名从犯分别被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
消费者属分散个体,维权成本通常很高,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要未引发致死导致伤的严重后果,制假、售假者法律风险被引爆的概率相对较低;加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利润可观,近年来该类违法犯罪的案值呈上升趋势。本案作为公安部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的十大精品案件(甘肃),其涉案金额之高已非前几年查获的那些作坊式制假窝点可比。由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主要还要依靠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尤其是要建立起能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假机制。同时,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也预示着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强化。因此,对于有些企业因经营需要而采取骗取贷款后及时归还"打擦边球"的运营手法,将面临很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法网越收越严的现在,作为董事长、总经理更应该了解"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套用一句俗话来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建立在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即使自己一时达到了目的,但是对方却决不会善罢甘休。如果最终无法以经济利益来补偿对方的损失,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就会成为对方最终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九)对抗国家的法律风险
董事长、总经理他们往往生活在享有特权的圈子中,久而久之产生这种幻觉,认为自己具有特权,可以法外犯事,甚至可以对抗国家的某些行为。这方面对照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可以发现现民营企业家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突出,这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之一。其中涉及妨害公务、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窝藏、包庇、私藏枪支弹药或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总类的犯罪,这类犯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比较多的重合之处。由此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民营企业家要避免成为"黑社会老大",就应特别注意不要对抗国家机关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否则的话,那么他也许就距离"黑社会老大"不远了。
除此之外,一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严重的在刑法上也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些违法行为,有的虽然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都属于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纵观出问题的董事长、总经理,大致都有这样一段人生轨迹:艰苦创业,有了第一桶金;然后不择手段赚钱,钱越赚越多,身价陡涨;有钱了,富了,阔了,想捞取社会地位和荣誉称号,捐款做慈善;有了荣誉称号和社会职务还不满足,想方设法、不惜重金跻身权力界,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的甚至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有了这些光环和权力,他们再用以捞取更大的"经济资本"。他们长时间生活在这种特权空间中,"有钱就能摆平一切"就会形成思维惯性和价值准则。直到他们受到惩罚时才猛然醒悟:法外特权是一种幻觉。
[案例]聂磊涉黑十年一场空
1983年9月,聂磊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改判拘役6个月;1986年7月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3年;1992年8月,再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5年聂磊出狱后,以"狱友"、邻居、亲属为主,成立了多家房地产公司,并开办了红星游乐城、震泰游戏厅、福满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聚敛大量财富,期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99年7月、2000年4月和10月聂磊及其手下多次在娱乐场所与他人发生斗殴,并进行枪战,导致一人死亡、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聂磊事后均采用"用钱安抚"等手段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放弃对聂磊的控告。自2000年起,聂磊开办的公司逐渐向赌博、色情等行业渗透,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卖淫,非法牟利5000余万元;同时开设地下赌场,非法获取暴利。另查明,聂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贩卖毒品。"聂磊案"涉案人员达209人,聂磊本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组织卖淫罪、贩毒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2012年3月20日,"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聂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8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一名"劳释人员"能成为一位拥有数家公司的商人,本是时代赋予的幸运,但聂犯始终没有褪去"黑帮老大"的本色,脱胎换骨为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现代企业家。在公司经营上,他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在他所认定的"灰色地带"疯狂掘金;在行为模式上,始终以"打打杀杀"、逞凶斗狠、重金收买等手段为牟利开道,肆意打击竞争对手,进行非法垄断。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涉黑犯罪的基本特征。
董事长、总经理并不会主动对抗国家,往往是为了其他目的服务的。但这些表现却在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犯罪表现中存在很多,大多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犯罪。这种问题也与地方政府的纵容有关,一些地方的领导把富豪奉为招商引资的座上宾,为富豪征地拆迁、贷款融资降低标准;一些地方给富豪的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把他们的企业列为执法、司法机关的"重点保护单位",规定他们享受"特殊公民"待遇;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甚至纵容、袒护他们的暴力拆迁或违法排污行为。由此这类案件的查处也往往涉及公安系统等政府内部人员,尤其是充当帮凶和保护伞的高级警务等政府机关人员。涉黑犯罪的滋生和发展与"官(警)匪勾结"之间具有伴生性。"打黑除恶"只有与从严治警、"从严治吏"一同推进,方能真正遏制涉黑犯罪的蔓延。
(十)跳槽的法律风险
对于董事长、总经理而言,跳槽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我国在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跳槽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因为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分层,例如区分为高管与普通劳动者,进而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制度进行分层设计。与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会纠结于《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在《劳动法》上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在还在职务履行期限内不能与公司进行竞争性事务。然而《劳动法》并未对董事长、总经理在职期间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仅规定了一个建议,建议双方约定其行为。由此可见董事长、总经理在跳槽时尤其需要确认他的状态,是否完全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并脱离关系,常见争议如递交辞呈未被批准就从事工作。脱离关系只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其义务仅仅是合同义务;而未能脱离关系其法律风险会骤然增大,其义务是由《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
于此同时在高管跳槽时,还可能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如果违反相应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和他所跳槽的公司都会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跳槽有风险 跳槽需谨慎
陈晋苏原为大洋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2004年1月,陈晋苏正式就职于索贝公司,任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陈晋苏的跳槽并不是一跳一身轻,陈晋苏多年在大洋公司担任高级职务,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大洋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2002年年底,陈晋苏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大洋公司。但他离开公司不到8个月便加入索贝公司担任副总裁,索贝公司是大洋公司在国内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法院认为大洋公司与索贝公司属于主要竞争者,陈晋苏应对公司负有义务而且自愿签署了保证书,索贝公司任命陈晋苏为副总裁,是考虑到陈晋苏作为竞争对手高层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其他价值。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被告陈晋苏、索贝公司赔偿大洋公司50万元。
可见对于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核心资源的董事长、总经理,在改换门庭时,他们的法律风险也具有特殊性,需要董事长、总经理对于自己的现实情况进行评估后再进行决策。
(十一)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中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均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然而,现实中这种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监控是十分弱化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虚化。徒有虚名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于实现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监督,给董事长、总经理钻空子提供了制度空间。
企业中广泛存在"一把手"监督失控的现象。处于企业中核心地位的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对于企业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调配有不容置疑的决定和处置力。董事长、总经理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级相互配合的"窝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中上级意志的不受监督性。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往往在企业内无边,其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的约束,其贪污侵占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障碍。
[案例]周永刚贪腐侵占被拿下
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国有控股企业辽宁省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财务总监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账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企业改制后,周永刚又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此外,两人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占。2012年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永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永刚贪污、挪用公款并实施职务侵占案,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该案无论作案手法,还是共犯关系,在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都比较典型。本案所凸显的问题是:企业的财务主管很难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一旦一把手产生犯罪意图,财务主管以及具体财务人员很难对手握重权的企业负责人形成实质性的监督制约。不仅如此,财务人员在很多案例中都不得不默认犯罪的发生,甚至最终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去。如何让企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形成有效制衡,对预防董事长、总经理出事至关重要。
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董事长、总经理出事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领域都是问题高发的领域。对于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之一,基于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从而通过经营行为获得利润。企业对营利的追求导致对风险控制机制的放松。企业往往建立起一套营利考核机制,据此对不同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这导致了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在形式上满足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不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这正是导致很多法律风险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本应作为企业生命线的营利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却成为犯罪高发区,这一现象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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