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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折价发行的规制缓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5:40)    点击:280

  在坚持“资本维持原则”的背景下,凡是规定额面的股份,其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额。甚至有的法令还规定,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股份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其记账价值。“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折扣发行(未满票面额发行叫做折扣发行) 将会破坏资本充实原则。”但是,近年境外公司立法有很大变化。

  例如,2002 年前, 《日本商法典》第202 条第2 款规定:“额面股份的发行价额不得低于票面额。”到了2003 年6 月,第79 号法律废除了额面股,额面股份发行价额不得低于票面额的规定也随之删除。这种做法,是日本公司股份自由化扩大和增加公司重组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坚持保有额面股份的公司立法,股份折价发行的管制也较前放松了。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从1929 年至2000 年一直保有“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2001 年修改所谓的“公司法”也以“为开创企业良好经营环境,俾利企业发行新股,筹措资金,爰增订但书规定,让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于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时,得以折价发行股票之方式筹资”为由,不再固守“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而是在“股票之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之后增加了“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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