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晓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阶段性担保的法律处理成功案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6:38)    点击:343

  

  某甲从乙开发公司购买门市房一处,丙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期限为15年。并由乙公司作为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合同约定: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并办妥抵押登记交贷款人执掌之日止。

  该阶段性担保约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此约定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解决的法律方法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免除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并办妥抵押登记交贷款人执掌之日,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是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条件。

  在实践中要注意灵活运用法律,本案从<<>>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从发,娴熟的运用附条件的解除权及免除权,解决了担保期限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晓丽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晓丽律师,张晓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晓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2395916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晓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漯河律师 | 漯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晓丽律师主页,您是第1937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