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货的法律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11-24 16:59) 点击:132 |
延期交货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08年4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3台不同型号的电力变压器,货款共计247857元。甲公司预付30%定金74357元后,乙公司仅交付一台价值43685元的电力变压器。同年7月4日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又支付货款6万元,但乙公司仍不交货。7月17日甲公司被迫向丙公司另行购买了二台电力变压器。但由于变压器价格上涨,甲公司为此却多花了59828元。7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只好解除原订合同,乙公司退还余款90672元,但双方未对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进行任何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59828元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却则称不交货不是事实,实际是由于XX电网公司在2008年6月16日发出通知,对配电变压器作出了新的标准,双方在6月就解除了合同。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应发催告函,在乙公司明确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其才能另行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并不存。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乙公司主张其未按时交货是由于XX电网的变压器标准有变,但其却未有证据证明。乙公司还主张双方6月份已解除合同,但甲公司7月4日还支付货款6万元,付款时间在解除合同之后明显不符逻辑。再说,从一般的常理出发,已支付货款后不会高价另行购买同一产品,故甲公司主张其继续支付6万元货款后仍未能收到变压器,被迫另行购买变压器理由成立。据此,乙公司违约应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