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几个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6-15 23:32) 点击:515 |
接上篇浅析几个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上海南汇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擅长公司企业治理,为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支忠祥律师联系电话:13917089193. 办公室电话:58022416.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83弄311号。 交通:南汇汽车站向南沿步行街步行8分钟 更多信息请登录南汇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网:http://www.shnhls.com/ 二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支持适用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从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另一种支持适用一般时效,若在一年内未就双倍工资主张过权利,则一年以后则时效经过,员工不能获得胜诉权。两种观点的差别处在于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还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如前所述,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定责任,以督促企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时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该问题也作出了解答。“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到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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