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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离婚协议股权分割咨询 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咨询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5-15 14:19)    点击:26

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股权可以对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吗?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特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的话,约定有效。但是如果分到股权的一方原来不是公司股东的话,还需要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话,受让到股份的一方才可以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给的价格不合理,又不配合股权鉴定的话。应当视为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张某与陈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名下的某公司股份10%,离婚后双方各持有一半,暂时都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张某去世,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给出的价格低于市场价,且不同意进行审计评估。故陈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5%归陈某所有。法院在审理时委托了审计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鉴定,但由于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而无法进行鉴定。故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视为同意转让,判决张某持有的公司股份5%归陈某所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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