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思琪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协议书没有在民政局备案是不是无效?离婚协议需要到民政局吗》咨询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5-15 14:16)    点击:25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州市番禺区离婚协议书法律确认有效咨询律师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特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属于附离婚条件的合同,一旦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无论该离婚协议书是否经过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都合法生效。现实中,经常存在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但只在民政局备案了其中一份的情形。如果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的,只要补充离婚协议书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矛盾,均为有效协议。

举例: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2018921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财产分割与孩子的抚养问题。2018923日双方又就离婚补偿问题签署了《补偿协议书》,约定了离婚后张某应该向王某支付400万元的补偿款。20181012日,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备案。后因张某不支付400万元,双方产生争议,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书》有效,张某应当向王某支付400万元。

判决书节选:

从案涉《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还约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补充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关于支付4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王某支付400万元,并无不当。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思琪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思琪律师,郑思琪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思琪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245217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思琪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思琪律师主页,您是第392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