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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5-15 14:12) 点击:35 |
签了离婚协议书后悔了怎么办?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州市天河区离婚咨询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特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欢迎电话咨询18024521775。 当事人咨询:我跟我老公已经分居多年。2年前,我们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但现在他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履行协议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不是生效了吗?还能反悔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一般合同一经签订即刻生效,但是离婚协议是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一般来说,只有双方离婚时效力才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都可以就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但是现实中有一种例外,如果《离婚协议》中只约定了财产分割跟孩子的抚养问题,并没有关于自愿离婚的约定,协议内容的约定并未以离婚为前提。那么,这份协议虽然名为“离婚协议”,但是我们一般认为实际上是一份单纯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举例: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廖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感情破裂,一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有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内容离婚后,廖某某与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剩余财产进行了分割。 廖某某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请 再审,主张《离婚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审法院以该协议为依据分割财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廖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节选: 本院认为:(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经查,2009年3月2日廖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廖某某已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关法院正在审理中。根据《离婚协议》内容,该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并无自愿离婚约定,因此该协议虽名为离婚协议,但实为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形式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廖某某以该协议第一页没有其签名、没有加盖骑缝章、形式不完备等为由认为该协议属陈某某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同时其亦未合理解释该协议第二页其签名真实,且写明双方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其无法提供该协议原件的事实。据此,原审认定《离婚协议》有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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