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专业竞业协议律师 竞业限制不用赔偿咨询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2-19 20:23) 点击:15 |
员工在职期间可以开类型业务的公司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以违背。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开展与公司相似的竞争业务,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比如以下这个案例,2019年12月30日,林某某入职某锐公司,任项目主管。 2020年1月10日,林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0年3月2日,林某某再次入职某锐公司,任社群运营主管。 2020年4月10日,林某某再次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锐公司发现林某某离职前注册了康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锐公司完全一致,并发现林某某还将某锐公司的员工邓某挖走了。于是,某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某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和保密协议的约定,酌情判决林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林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离职,而其于2020年3月19日即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注册设立康某公司并担任该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两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康某公司与开锐公司的部分经营范围相同,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据此,林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 且,根据本院在另案中认定的事实,原开锐公司的员工邓美君也在林某某设立的康某公司任职,故开锐公司主张林某某存在违反涉案《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点的行为,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故此,据上述,鉴于林某某的上述行为,开锐公司根据《保密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要求林某某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根据林某某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情况等酌定林某某应向开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特别擅长竞业协议纠纷、保密协议纠纷、员工保密协议纠纷、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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