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离职咨询律师 违反保密协议咨询 保密义务违约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2-01 18:29) 点击:19 |
离职后向公司股东发送客户信息,违反保密协议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们一般认为,客户信息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仅客户信息不能直接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使某些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只给公司股东发送该些客户信息,二没有向其他第三人公开,也没有违反双方对信息保密约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双方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属于本问题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客户信息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仅客户信息不能直接认定为商业秘密,不能直接为某策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该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甄某某仅向某策公司股东发送该些客户信息,未涉及第三人,未违反双方对信息保密约定,且当庭表示已全部删除无保留,双方均已办理工作交接,某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甄某某庭审之日仍持有上述信息资料,甄某某对某策公司上述主张均不予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对某策公司主张不予采纳,故其要求甄某某删除商业秘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