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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离职咨询律师 违反保密协议咨询 保密义务违约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2-01 18:29)    点击:19

离职后向公司股东发送客户信息,违反保密协议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们一般认为,客户信息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仅客户信息不能直接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使某些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只给公司股东发送该些客户信息,二没有向其他第三人公开,也没有违反双方对信息保密约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双方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属于本问题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客户信息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仅客户信息不能直接认定为商业秘密,不能直接为某策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该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甄某某仅向某策公司股东发送该些客户信息,未涉及第三人,未违反双方对信息保密约定,且当庭表示已全部删除无保留,双方均已办理工作交接,某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甄某某庭审之日仍持有上述信息资料,甄某某对某策公司上述主张均不予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对某策公司主张不予采纳,故其要求甄某某删除商业秘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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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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