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东圃区运输公司法律顾问 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咨询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2-01 18:28) 点击:20 |
签了劳务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一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得结合是双方是否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双方是否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要求?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是否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时间安排。比如以下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吴某某与儒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某某主张其与儒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举证证明其与儒某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基本事实。 第一,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签订《劳务合同》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时应清楚相关后果及风险,其自愿签订、按捺手印并签署日期,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份合同存在无效或欺诈、胁迫等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故应认为该《劳务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法有效,均应履行。 第二,本案中,审查吴某某提交的证据,其与吴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群聊记录等仅能证实吴某某曾就工作内容、工资材料、采购等进行过沟通协商,但不足以证实接受儒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 结合吴某某的自认,亦可看出吴某某并未接受儒某公司的考勤打卡或规章制度的约束。故吴某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儒某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 第三,吴某某自认儒某公司支付的两次工资也是按照工作天数,结合约定的日薪进行结算,故双方之间的薪酬结算方式符合《劳务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四,证人吴某与吴某某为堂兄弟关系,且吴某到庭作证也并未就吴某某与儒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表示,故其证词不足以成为认定吴某某与儒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电话:18024521775(郑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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