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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改房离婚分割 专门离婚官司律师咨询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1-13 14:39)    点击:9

公公的单位房改时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20年前,张女士公公单位房改时,张女士跟丈夫林先生出资5万元购买了位于越秀区某街道的一套公改住房,该住房是登记在公公名下的,但是内部有协议载明购房款5万是张女士夫妻出资的,并约定该房屋归张女士夫妻所有。2022120日,张女士与丈夫林先生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张女士主张分割上述房屋,但法院依据,婚姻家事编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5万元,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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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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