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律师 人身意外保险抵扣工伤保险咨询 公司法务律师咨询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8-27 00:23) 点击:28 |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抵扣。两者赔偿的项目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赔偿,不能相互抵扣。 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傻傻分不清楚?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体现了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且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保障。那么,在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保险的购买能否减轻或免除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某公司员工小李在乘坐该公司车辆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该起事故中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责任方赔偿小李各项损失35万余元(其中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但公司未给小李购买工伤保险,小李遂以该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据了解,该公司此前为员工小李购买了《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该事故后对小李的人身险核算为残疾补助金40000元、医疗(津贴)1350元,合计41350元,理赔款项支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该公司认为保费为本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小李尚欠该公司为其垫付的5万余元医疗费未返还,且小李另案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因此未将41350元保险金支付给小李。小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保险金4135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能否用人身意外保险赔付的款项抵扣其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某公司偿付小李保险金41350元。理由为:首先,虽然涉案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由某公司缴纳,但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小李,故保险赔付金额应归小李所有。其次,某公司主张其已向小李垫付了医疗费,但是因小李为工伤,某公司垫付医疗费属于履行法定义务,而且涉案保险赔付项目并不包含医疗费,故不应从小李获得的保险赔付中扣除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再次,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给付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的给付是主要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系按照法定项目支付;而商业保险的给付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签订,系按照双方的约定赔付。两者赔偿的项目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赔偿,不能相互抵扣。 广州郑思琪律师,代理过各种类型的劳动案件,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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