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思琪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州擅长各类共有房产买卖租赁腾房纠纷案律师 广州海珠区房屋纠纷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8-20 21:25)    点击:9

广州共有的房产被侵占,需要全部共有人一起起诉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不需要,其中一人就可以单独起诉。对共有物有利的行为,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如是出售等可能侵害其他共有人理由的行为,就必须全体共有人一起实施。

案例介绍:

三兄弟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早年间,大哥将房子暂借给朋友居住,岂料朋友一住就是十几年。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三弟将这位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搬出。那么,面对涉及全体共有人利益的房屋,三弟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吗?对于共有物管理行为,哪些可以单独进行,哪些又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的利益是属于全体共有人的,故全体共有人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全体共有人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在其他共有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王三亮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遂裁定驳回王三亮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关于《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依据不同的管理行为可分为三种具体方法即: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

1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共有物的保管,及法律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各共有人一般也不会对保存行为进行约定。

2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如将共有的房屋进行重大修缮。

3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王三亮起诉请求收回己方享有共有产权而由江某占有的涉案房屋,是为防止对共有物丧失权利或限制而行使的保存行为,该行为系主张对共有物进行保护和排除妨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行为而受损。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先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王三亮提起诉讼主张对共有房产排除妨害系其作为共有人享有的、可单独行使的合法诉权。

一审法院错误将王三亮诉请的事项定性为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并据此驳回王三亮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理应受理王三亮的起诉并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郑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思琪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思琪律师,郑思琪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思琪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245217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思琪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思琪律师主页,您是第393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