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人擅自卖房合同无效找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8-20 21:10) 点击:17 |
广州赠与房屋给他人后反悔擅自卖掉,需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要,公证赠与房屋给他人后,即不能反悔。如果再擅自将房屋卖掉,则要赔偿受赠人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老夫妻二人将房屋赠与给小夫妻二人后,小夫妻离婚,老夫妻二人就与小夫妻的男方另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9万将房屋卖给男方并过户,男方随后又卖给善意第三人。后女方起诉赔偿,法院判决老夫妻二人和男方共同赔偿女方损失。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胡某、黎某于1995年将905房屋赠与给宋女与戴男两人,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该赠与行为不能撤销。胡某在2004年9月将房屋另行出售给戴男,胡某的行为表明其撤销了原来的赠与,该出售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胡某、戴男明知宋女是涉案房屋的受赠人,宋女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但胡某、戴男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单独出售给戴男,其两人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宋女享有的合同权益,因此,胡某、戴男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是胡某、黎某夫妇共有的房屋,胡某将房屋另行出售,其行为代表黎某共同处分房屋,故胡某、黎某共同撤销了公证赠与合同,共同对宋女构成违约。胡某、黎某夫妇与戴男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售戴男,其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宋女的合法权利,胡某、黎某夫妇与戴男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宋女要求戴男、胡某、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因胡某、黎某夫妇与戴男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法院对该合同的出售价格不予采用。2017年戴男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该买卖合同可以比较客观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故法院采纳该价格作为房屋的价值标准。因宋女与戴男共同受赠房屋,故两人对房屋各享有一半的合同权利,宋女要求戴男、胡某、黎某赔偿49.5万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郑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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