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存量房过户纠纷律师 无购房资格 违约索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7-22 15:07) 点击:41 |
咨询电话:18024521775 广州买房人欠缴社保导致无法过户,怎么赔偿?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何赔偿关键还是看过错承担和造成的损失,如主观过错不大,造成的损失不大,则法院可以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在发现自己曾经欠缴社保导致无法过户时,立即通知了卖家。最终法院认为买家过错不大,判决卖家没收定金而已,而驳回卖家要求按房款20%来赔偿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葛买家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葛买家已在得知社保欠缴一个月后立即通知邱卖家,且葛买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邱卖家、葛买家就此事进行了协商,最终因为违约金数额等原因未能成功解决,双方2019年4月29日约定解除网签,第三人也证实葛买家在12点28分左右到达按揭公司,且葛买家在庭审中曾陈述其愿意放弃100000元定金,因此,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考虑葛买家应向邱卖家支付的违约金即为没收葛买家支付的定金100000元,故对邱卖家主张葛买家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定金100000元的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郑思琪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郑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