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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权保护纠纷律师 起诉他人拆除招牌建筑物咨询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5-31 15:26)    点击:86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那就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张某商铺上方外墙能够较为明确的与其他商铺区分,且根据习惯,商铺上方对应的外墙位置一般也用于安装该商铺的招牌字号,故张某商铺上方外墙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应属于张某的专有部分。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乐某超市未经作为业主的张某同意,占用商铺上方外墙安装商铺字牌,妨害了张某对外墙的使用权。乐某超市“乐某生活超市”的商铺字牌安装于原、乐某超市商铺及过道上方,并延伸至张某商铺东侧,该位置已占用张某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张某主张根据专有部分的特定需要而进行的合理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对于乐某超市主张张某占用公共广告招牌位置的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判决乐某超市3天内拆除X号商铺上方属于张某专有部分外墙的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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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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