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吉文律师法律文书实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06 10:12) 点击:416 |
催 告 函 【2013】律函字第0426号 XX海先生: 本律师受XXX绿色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绿色空间公司)委托,就您拖欠装修费事宜,郑重致函先生: 一、关于您的付款义务 根据您与绿色空间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于2010年1月17日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计算,您应向绿色空间公司支付装修费人民币共计553560.07元。减去您已付及客户瓷砖抵扣款,您尚欠绿色空间公司装修费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二、本律师之意见 1.为依法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诚望您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与绿色空间公司或本律师具体协商剩余装修费付款事宜。 2.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效率低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故此,本律师及绿色空间公司均愿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如您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绿色空间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届时,将通过法律途径向您主张全部合同权益。 本催告函通过特快专递送至您。邮寄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希望您在收到本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解释或提出解决方案。 绿色空间公司联系电话:XXXXXXXXX。 律师联系电话:13911825559;E-mail:lawyerharry@163.com。 谢谢合作! 松洲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 201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