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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过失致人死亡典型案例研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18 09:38)     点击:30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9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曾用名:姜士林),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郊二十号村1社。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2008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0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于2008年5月29日1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红星隆市场“文志馒头店”内,由于疏忽大意将馒头机启动开关打开,导致正在收拾馒头机内残余面粉的高星伟左手被馒头机卷入并挤轧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星伟受伤程度为重伤。后被抓获。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高星伟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星伟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该款项由“文志馒头店”姜文志代为支付,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到案经过,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姜**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解文静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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