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波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招聘员工时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风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1:26)    点击:273

招聘员工时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风险

  如实履行入职告知是用人单位的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日常用工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波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波律师,郑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23337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常州律师 | 常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波律师主页,您是第142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