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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效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5:32)    点击:265

  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接纳,自然从属于要约的效力。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态度是邀请人可以随时取消、修改要约邀请,因为它只不过是一项建议对方提出要约的提议。但当事人可以表示受要约约束,自然可以表示受要约邀请的约束。有一则房主出售广告是这样表述的:“每平米5000元,该广告有效期为20天。”这个广告;是一个要约邀请,但它对邀请人具有约束力,邀请人受要约邀请的拘束在客观上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这个广告因送达(发布)与广告受众建立了一个预约关系,在20天内,广告主与相对人进行房产买卖交易,不能以高于 5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广告主在20天内提出要约,不得违反要约邀请中5000元价格的许诺,可以低于5000元,不能高于5000元。相对人据要约邀请提出的要约,邀请人(受要约人)不得否认要约邀请中的价格条件。这使要约邀请内容的进入,具有了强制性。发出要约邀请,也产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义务。“不得自食其言”,“不得食言而肥”,就是诚信原则的的一项具体内容。

  很少有人阐明要约邀请不发生责任的理由。要约邀请之所以不发生责任,是因为邀请人没有违反要约邀请中的有效的允诺或者要约邀请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后果。有无责任,要考虑缔约的连续过程。比如: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具有欺诈内容时,乙方因为被蒙蔽陷入错误,发出要约,甲方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这个合同的意思瑕疵恰恰是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当事人根据原来的要约邀请达成协议,该合同即可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撤销后甲方(邀请人、承诺人)构成缔约责任。由此说明,要约邀请的不真实或有其他违法情节,也可构成缔约责任。但要约邀请不会构成违约责任,要约邀请的内容通过要约进入合同后,当事人的不履行,构成的是违反合同责任,而不是违反缔约之际应当遵循的互相保护义务构成的缔约责任。

  总之,要约邀请如果没有最终被要约所承继,被合同所承继,既不会构成缔约责任,也不会构成违约责任。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所承继,但该要约没有被承诺,没有构成合同,自然不发生合同法上的责任(违约和缔约责任)。但是,以广告形式发出的要约邀请,扰乱交易秩序,仍然可以构成《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该结论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其二,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承继,转变为要约的内容,进而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为了保护受要约邀请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在要约邀请的概念之下表述下列内容:要约邀请明确邀请人义务的,邀请人应当遵循该义务;明确邀请人义务的要约邀请规定要约期限的,该要约邀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承诺所承受,该内容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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