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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的概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5:32)    点击:170

  导读:合同的拒绝履行,是一种“毁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在债务违反的形态中属于比较严重的形态之一。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其表达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将届期应当交付的特定物另卖与他人。

  拒绝履行这种债务违反方式与其他债务违反方式有所不同。其与履行迟延的主要区别在于:

  迟延履行主要是指债务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并不要求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而拒绝履行则是债务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故意,并且以明示的或者行为的方式向对方表明。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的主要区别在于:

  履行不能是客观上债已不可能履行,这种不可能履行的状态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拒绝履行则是在有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

  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不完全履行是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只是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根本就不存在履行债务的行为。

  知识总结: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08条),从而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作为债务违反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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