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金威啤酒的员工。最近.金威集团准备出让资产。也就是换东家了。我有关于员工安置的法律问题要问集团给我们的答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金威中国、东莞金威、汕头金威、佛山金威、天津金威、西安金威、成都金威、金威二厂等八家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裁员行为,依法不需补偿。也就是说金威中国等八家公司只是股权转让,投资人发生变化,不属裁员行为,依法不需补偿。
具我了解.这桩买卖一旦完成.这八家公司的设备,设施,业务,股权都归新东家所有
。以上属于“资产收购”吗?他们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权收购”吗?当中涉及补偿问题吗?要是新东家接手后以高强度的管理迫使旧员工自愿离职的话,旧东家是不是没有责任呢?金威集团员工众多,当中很多已经是工作多年的中老年龄员工,更有甚者生活十分困难。虽然我只是工作几个月,但眼看身边的几位老前辈已经是徨徨不可终日,实在于心不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