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赵志娟
赵志娟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赵志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交通事故案件的另一判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10:50)    点击:182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东民初字第4788

    

原告王振华,男,1 9 5 71 07日出生,汉族,北京土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4 8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垦社区C区三十六委7 1号)。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洪太庄路9 8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纯,女,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 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

责人皮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海溶,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艳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振华之委托代理人赵志娟与被告银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安纯、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邹海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振华诉称,2 0 1 072 124 5分,  我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区两广路磁器口路口,被告单位司机段世功驾驶小型客车(京BJ6262)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将我撞倒受伤,并造成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报废,所穿衣物及鞋子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我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2 0天,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头面部皮肤裂伤,颈椎损伤,左耳坏死。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段世功驾驶的车辆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6832. 93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 3 5 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0 0 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 6 0 0元(按每天8 0元计算共计2 0天)、出院后的护理费3 6 0 0元(我爱人二个月的工资)、误工费18 400元、交通费6 0 0元、营养费1 0 0 0元、二次手术费7 0 0 0元、残疾赔偿金5 8 1 4 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 4 9 2元、财产损失费1 8 8 9元(其中电动自行车1 3 8 0元、衣服2 7 9元、鞋子2 3 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2 0 0 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银建公司辩称,段世功驾车出行系行驶职务行为。—事发后我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902. 2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故我公司只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已垫付的医疗费,超出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要求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折抵。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同意赔偿5 0%,但其中购买的小便器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不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没有异议;误工费未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及减少:损失的证明,故只同意赔偿原告二个月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护理费及营养费均不同意赔偿;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同意赔偿;财产损失费不同意赔偿;交通费请法院酌定;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  不同意赔偿。

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辩称,段世功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保险额度范围内予以赔偿。答辩意见与银建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2 0 1 072 124 5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两广路磁器口路口,被告银建公司员工段世功驾驶小型客车(京BJ6262)由西向东行驶,适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客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故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对该事故不确定当事人责任。段世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于2 0 1 072 1日至2 0 1 081 1日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头面皮肤裂伤,颈椎过伸性损伤。被告银建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0 902. 2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6832. 93元。原告购置固定支具花费1 2 0 0元,  拐杖花费1 5 5元,小便器1 2元。北京同仁医院为原告出具了“患者二次手术取钢板约需住院费约7 0 0 0元人民币左右。”并另行出具了2 0 1 081 1日至2 0 1 139日的休假证明。2 0 1 131 1日原告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2 0 0 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系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垦社区居民,为非农业户口。  其父王玉义于1 9 3 11 02 4日出生,  共生育三子一女。2 0 1 01 26日原告所在单位北京土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月工资2 4 0 0元,其因交通事故从2 0 1 072 1日至今未上班。原告未提交完税凭证。  原告之妻田彩霞所在单位北京中意振华化工厂出具证明,证明田彩霞月工资1 8 0 0元,自2 0 1 072 1日至20101 11 2日在家照料原告。对交通费一节,原告提交了2 4 7元的出租汽车发票。事故中原告穿着的衣物损坏,对财产损失费一节,原告提交了1 3 8 0元的电动自行车发票、2 7 9元的衣服发票、2 3 0元的购鞋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证明、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见书、酒精检验报告、北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北京同仁医院住阮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固定支具及拐杖发票、小便器收据、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北京土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中意振华化工厂出具的证明、电动自行车发票、衣物销售小票、出租汽车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及收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银建公司员工段世功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 6条第二项:  “机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机动车驾驶人段世功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段世功驾车出行系行使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银建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银建公司承担5 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将已垫付的医疗费在超出其应负担的部分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折抵的意见不予支持。段世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天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现被告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辅助器具费中的固定支具费和拐杖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购置小便器虽只提交了收据,但购置小便器系该事故的合理支出,故对购买小便器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鉴定费亦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已对原告后续治疗的费用出具了证明,其主张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为合理,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交通费的赔偿应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本院将予以酌定。考虑原告的伤情,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个月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原告的误工时间应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所在单位虽为其出具了工资证明,但原告未提交完稅凭证,故本院对纳税范围内的工资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振华医疗费三千元、后续治疗费七千元、医疗辅助器具费一千三百五十五元、残疾赔偿金五万八千一百四十六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千四百九十二元、误工费一万五千八百元、交通费二臼四十七元、护理费三千四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财产损失费一千五百元,上述费用共计十万二千九百四十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振华医疗费三千八百三十二元九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元、营养费一千元、  鉴定费二千元,上述费用共计七千八百三十二元九角三分;

三、驳回原告王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四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干三百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艳旗

0一一年   月   日

书记员:陈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赵志娟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志娟律师,赵志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赵志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59140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赵志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赵志娟律师主页,您是第9550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