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12 14:24) 点击:1334 |
关于押金返还的数额问i题,李立杰自认久凌公司已返还700元,久凌公司则主张至少已返还1500元。由于已返还押金数ou额系对李立杰不利的事实,久凌公司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李立杰自认的数额未已返还数额。 庭审中,久凌公司主张李立杰承担给付相当于押金数额30%的违约金并返还赠品的违约责任,由于其未就其主张提出明确的反诉,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裁处。久凌公司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其权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久凌昌盛投资顾问有效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立杰押金二万七千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李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久凌昌盛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i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新
该文章已同步到:
|